重庆-2025-10-24 00:00:00
石柱县官渡河、马武河及龙河河道清淤疏浚经营权出让
| 标的名称 | 石柱县官渡河、马武河及龙河河道清淤疏浚经营权出让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资产类别 | 经营权 |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标的名称 | 石柱县官渡河、马武河及龙河河道清淤疏浚经营权出让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
| 经营权类型 | 河道清淤疏浚经营权 | 经营权证照号 | / |
| 经营项目所在地 | 石柱县 | 经营权有效期限 | **年 |
| 经营权经营范围 |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张老师 | 联系电话 | ************ |
| 周边配套情况 | /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 |
| 转让方名称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 |||
| 行为批准机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 评估备案机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石柱县官渡河、马武河及龙河河道清淤疏浚经营权出让,受让方可对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砂石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出让期限**年,清淤疏浚总量为****.**万**,可利用砂石总量为****.**万吨。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交易双方按照出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出让合同生效且结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可凭出让合同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须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清淤疏浚、砂石利用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于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让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需出让方名义缴纳的以出让方名义缴纳)。 八、本次交易及受让方经营期间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石柱县官渡河、马武河及龙河河道清淤疏浚经营权出让网络竞价方案》。 九、出让方负责在出让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个月内按现状移交标的给受让方。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办理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自行投资清淤疏浚设施设备;本经营权对应的河道清淤、经营中安全责任事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十、清淤场地的设置:因本次出让的清淤疏浚区,清淤疏浚产生砂石为随清随运,故不设置堆淤场地。如受让方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关手续。 十一、弃料的处理方式:受让方在清淤疏浚活动中产生的弃料处理方式应符合环保、水利等行政主管相关部门的要求。 十二、安全生产措施 从事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危害堤防、桥梁、航道、港口、码头、挡水坝、输变电线路安全,损坏水文、水质测验、邮电、通信等设施,破坏文物古迹;(*)影响防洪安全、航运安全的其他行为。 十三、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措施 出让河道清淤疏浚经营权可清淤疏浚区范围内土地、道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果、竹、木、坟墓、管线等)的使用和补偿由受让方与权属所有者或使用者自行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清淤疏浚过程中与村社涉及的道路、过桥、码头、砂石堆放等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在清淤疏浚过程中与其他利益关系人发生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赔偿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和全部承担;因清淤疏浚作业与涉河群众产生的矛盾纠纷(涉河群众的土地、住房安全等)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和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该经营权未经出让方同意不得转让。 十五、项目成交后,出让方只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六、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标的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内容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七、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网络竞价方案。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渝东南分所石柱支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汪老师 | 联系电话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