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5-10-23 00:00:00
[新疆产权交易所]新疆聚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转让位于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沙依巴克区***团大浦沟东安路***号兵团交通物流港配套楼二期*#楼***室门面房交易公告
剩余: **天 **小时 **分钟 **秒
| 项目名称 | 新疆聚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转让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团大浦沟东安路***号兵团交通物流港配套楼一期二期门面房(****.**㎡) | 项目编号 | ***************** |
| 挂牌起始日期 | ****年**月**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年**月**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至****年**月**日。 | ||
| 标的 概况 |
房地产 | |||||||||||||||||||||||||||||||||||||||||||||||||||||||||||||||||||||||||||||||||||||||||||||||||||||||||||||||||
| 标的简介 |
|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详见标的列表 | ||||||||||||||||||||||||||||||||||||||||||||||||||||||||||||||||||||||||||||||||||||||||||||||||||||||||||||||||
| 评估基准日 | ********** | |||||||||||||||||||||||||||||||||||||||||||||||||||||||||||||||||||||||||||||||||||||||||||||||||||||||||||||||||
| 评估机构 | 新疆新新华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转让底价(元) | 详见标的列表 |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新疆聚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沙依巴克区***团大浦沟东安路***号新疆聚鑫交通物流港信息交易中心*楼***号 法定代表人:杨诚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并非通过流押或流质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年第**次支委会(扩大)会议纪要》(聚鑫运通单纪字〔****〕**号) |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新疆九鼎商贸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特别 |
*.本次转让价含增值税价值。 *.本次转让房产用途为商业服务,所占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性质为批发零售用地/商业服务,出让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本次转让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新疆产权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房产和土地产权性质、标的瑕疵,并充分了解标的房产过户及土地变更登记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实地考察标的房产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与标的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其他详见《资产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
|
交易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标的交割 | 以现状为准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不存在优先权。 *.不接受联合受让。转让方式:单独转让。 *.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受让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受让方的方式: (*)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 (*)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最终受让方须在报价结束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 *.移交标的:受让方应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过户手续,转让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如涉及资产整体转让的,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标的物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转让。 **.若标的资产涉及过户情况,标的资产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交易平台(***.******.***)的《*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以及《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 现场展示 | 一、展示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截止之日止,工作日展示时间为**:*****:**,**:*****:**,非工作日参照工作日时间安排展示。 二、展示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大浦沟东安路 ***号联系方式联系人: 王泽奇 ,联系电话: ***********,需要预约。 三、注意事项: *.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应在标的展示期间进行现场查勘,并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如有必要可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完成,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标的展示现场踏勘有关组织纪律规则和安全防护等要求,否则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因意向受让方未进行现场查勘或未进行尽职调查以及查勘、调查不充分、不全面导致项目成交后产生异议的,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
||||
| 项目贷款咨询 | / |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 **:**:**至********** **:**:** |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交易保证金设定为【 详见明细表】 万元 *.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北京时间)前。 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资产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 *.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 (*)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 (*)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 (*)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出现上述第(*)种情形的,由该意向受让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 (*)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 |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 ||
| 服务费 | 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 附件下载 |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联系人:曹思源 联系电话:************ *********** |
| 技术支持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展示时间为**:*****:** **:*****:** | |
| 单位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号金融大厦**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 其他 |
|
特别 |
关于意向受让方/竞价成交人的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与竞买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本公告及新疆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新疆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