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巨福园大厦102非居住房地产
2025-10-23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巨福园大厦102非居住房地产
天津-2025-10-23 00:00:0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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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5-10-23 00:00:00
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巨福园大厦***非居住房地产
****.**.**
信息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
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巨福园大厦***非居住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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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郑秋楠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巨福园大厦***非居住房地产 | ||
|---|---|---|---|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东区 |
| 评估机构 | 卓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评估值(万元)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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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一、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存货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用地为划拨土地,至评估基准日土地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天津开发区福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本次评估采用存货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委托人和天津开发区福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面积为准。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本次评估未考虑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 本次评估的房产是天津开发区福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务列示在存货中核算,包含巨福园大厦****平米商业广场和其他房间之和,并未放进存货——在产品(开发成本)进行核算,且账面原值和账面净值未单独列示;此次评估申报未列示账面原值和账面净值。 *. 本评估报告中的价值为完全价值(全部权益价值),而该存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评估价值中未扣除任何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收益等费用。对现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企业实际缴纳为准。 二、该房产目前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为天津瑞银小额贷有限公司,抵押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转让方经与抵押权人协商,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方在偿还本金后,可解除相应房产抵押权。转让方与最终受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前,转让方负责该房产银行抵押解除手续。 三、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 四、标的资产详情见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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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是 | 抵押/质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 | 是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开发区福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开发区金域蓝湾小区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孙学锋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装饰工程;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年第**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天房综合办(****)**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房。(联系人:尹浩煜,联系电话:***********)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看房时提供主体资格证明,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房确认书》。 *、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公告及相关附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如贷款等)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项目按标的房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须对标的房产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内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咨询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提交受让申请等相关书面材料,并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该项目公示的银行账户。 *、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房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且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确定最终受让方后,转让方负责该房产银行抵押解除手续。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该项目公示的指定银行账户。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通过向天津产权申请,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已由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款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价登记手续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或规定时间与转让方拟定或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和交易服务费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导致无法出具交易凭证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等原因造成交易无法完成的。 *、本项目交易各方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本项目房产办理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本项目房产的土地性质为划拨,补缴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进行承担。 **、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房产过户前转让方需办理完成标的房地产抵押解除手续,后续由受让方办理房产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最终权属变更时间以产权单位实际办理变更时间为准。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后,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房屋交接事宜。 **、此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