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琅岐人民法庭(施工)质疑结果公告
2025-10-23
福建/福州 中标结果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琅岐人民法庭(施工)质疑结果公告
福建/福州-2025-10-23 00:00:00

*************** ****/**/** **:**:** ********************** 福州市马尾区振兴乡村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琅岐人民法庭(施工) 福建省路应承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市马尾区振兴乡村有限公司 ********** **:**:**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我公司在参加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琅岐人民法庭(施工)工程公开招标的过程中,始终做到遵纪守法,积极响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目要求和内容。****年**月**日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得知评标结果为废标;其理由《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关编制人员情况表》中提供的造价编制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评委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条款,“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否决了投标。我公司认为社保缴纳证明实为附加内容,并非关键内容。然而我公司附上的造价编制人员社保证明关键性的身份证号和社保个人编号是可以看清楚的,其社保缴费时间及缴费基数也并非完全无法辨别。

我公司对此结果认为不妥,并认为该决定存在纠正之处,特此提出正式质疑,理由如下:

、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造价编制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虽因打印或扫描原因清晰度有所下降,我公司可立即提供清晰原件以供核实,该问题属于可澄清、可补充的,非实质性问题。

为证明我公司的资格和投标诚意我们随本函一同附上该证明材料的清晰原件扫描件(附件*)。该清晰件与我公司投标时所提交的模糊件为同一文件,内容完全一致。这表明,所谓的“模糊”问题只是一个技术性、非实质性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澄清程序予以解决,不应直接导致投标无效。

二、评标委员会未给予澄清说明机会,程序上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表述不清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给予投标人必要的澄清、说明的机会。

在本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在发现文件可能存在模糊时,并未依照上述法规要求,给予我公司澄清或补充的机会,便直接作出废标决定,此举不符合法定的评标程序。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因文件轻微模糊而直接废标的决定过于武断,未能体现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该问题不影响我公司投标资格的真实性,且属于可澄清范畴。

我公司请求:

贵单位能够重新审议我公司的投标文件,采纳我公司提供的清晰文件作为依据,并依法恢复我公司的合格投标人资格,进入下一轮评审。感谢贵单位对此事的重视。我公司真诚希望能获得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并随时准备配合提供任何进一步的说明或材料。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异议处理 ********** **:**:** ********** **:**:** 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我司于****年**月**日收到你司提交的《关于对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琅岐人民法庭(施工)招标评审结果的质疑函(申诉报告)》,现回复如下: *. 招标文件第*章第*节《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关编制人员情况表》说明第*条,“编制人为投标人本单位造价人员的,还需提供该造价人员系投标人本单位在岗员工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注册证书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所署单位为准)”。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年版)》(通用本)使用说明第五条,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标识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第*章第*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第*.*.*条款规定,“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否决其投标,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你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造价人员系投标人本单位在岗员工的证明材料扫描件,经评标委员会讨论一致认定,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符合招标文件第*章第*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第*.*.*条款规定,应否决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章第*节《投标须知》第**.*.*条款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依照上述规定,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非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情形,不属于需澄清或者说明的范围。 *.综上,你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造价人员系投标人本单位在岗员工的证明材料扫描件,经评标委员会讨论一致认定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并否决你司投标,事实清晰、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章第*节《投标须知》第**.*.*条款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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