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10-23 00:00:00
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参加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琅岐人民法庭(施工)工程公开招标的过程中,始终做到遵纪守法,积极响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目要求和内容。****年**月**日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得知评标结果为废标;其理由《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关编制人员情况表》中提供的造价编制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评委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条款,“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否决了投标。我公司认为社保缴纳证明实为附加内容,并非关键内容。然而我公司附上的造价编制人员社保证明关键性的身份证号和社保个人编号是可以看清楚的,其社保缴费时间及缴费基数也并非完全无法辨别。
我公司对此结果认为不妥,并认为该决定存在纠正之处,特此提出正式质疑,理由如下:
一、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造价编制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虽因打印或扫描原因清晰度有所下降,我公司可立即提供清晰原件以供核实,该问题属于可澄清、可补充的,非实质性问题。
为证明我公司的资格和投标诚意我们随本函一同附上该证明材料的清晰原件扫描件(附件*)。该清晰件与我公司投标时所提交的模糊件为同一文件,内容完全一致。这表明,所谓的“模糊”问题只是一个技术性、非实质性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澄清程序予以解决,不应直接导致投标无效。
二、评标委员会未给予澄清说明机会,程序上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表述不清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给予投标人必要的澄清、说明的机会。
在本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在发现文件可能存在模糊时,并未依照上述法规要求,给予我公司澄清或补充的机会,便直接作出废标决定,此举不符合法定的评标程序。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因文件轻微模糊而直接废标的决定过于武断,未能体现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该问题不影响我公司投标资格的真实性,且属于可澄清范畴。
我公司请求:
贵单位能够重新审议我公司的投标文件,采纳我公司提供的清晰文件作为依据,并依法恢复我公司的合格投标人资格,进入下一轮评审。感谢贵单位对此事的重视。我公司真诚希望能获得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并随时准备配合提供任何进一步的说明或材料。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