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2025-10-22 00:00:00
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顺兴路(云河路至政法街延伸段)增设路灯工程设计、造价咨询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 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顺兴路(云河路至政法街延伸段)增设路灯工程设计、造价咨询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相应公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顺兴路(云河路至政法街延伸段)增设路灯工程设计、造价咨询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标包划分:本项目分为二个包,*包:设计,*包:造价咨询; 采购范围:*包设计采购范围: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顺兴路(云河路至政法街延伸段)增设路灯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现场踏勘、图纸测绘、方案设计、效果图、施工图、设计现场指导、竣工验收及后续的相关服务; *包造价咨询采购范围: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顺兴路(云河路至政法街延伸段)增设路灯工程造价咨询,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跟踪评审、过程割算、签证审核、市场询价、结算等工程项目造价咨询相关工作; 服务期:*包设计周期:签订合同后 ** 日历天内交付成果文件。 *包造价咨询服务期:自签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且出具完整的工程造价编制成果报告,移交全部的工程造价编制报告及结算报告等全部成果至招标人; 采购预算:*包:设计取费费率不得超过为投资额*.*% *:造价咨询取费费率不得超过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值的*‰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供应商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设计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包:拟派本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的。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 *.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各供应商须在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节点内登录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网址:****://****.*******.***.**)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方式:(*)网上注册。未注册的供应商应通过网站首页“我要办事”*“我要注册”,选择“新版系统”注册,填写注册信息时“用户类型”选择“交易乙方”(在“现有系统”注册的供应商无需重复注册,“新版系统”请用注册过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 ******@*** 登录),并完善“新版系统”中交易乙方信息管理的基本信息,签署上传《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信用承诺书》等相关附件。供应商(投标人)网上注册咨询电话 :*********** ;电子交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 (*)下载文件。各供应商通过网站“我要办事”*“我要投标”*选择“新版系统”,在“招标公告”*“政府采购”中选择要投标的项目进行“文件下载”。 (*)注意事项。凡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需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已注册的供应商请确保山东省政府采购公开信息平台和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供应商库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中文单位名称一致。 售价:*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 地点: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传“投标文件”。 注: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办理并取得 ** 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五、开启 时间:****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 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无须前往开标现场,请提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安装相关插件,熟悉相关流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解密。 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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