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惠阳财采决〔2025〕2号)
2025-10-20
广东/惠州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惠阳财采决〔2025〕2号)
广东/惠州-2025-10-20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惠阳财采决〔****〕*号)

发布机构:惠阳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人:南京晨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号鼓楼创新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彦均

委托代理人:蔡甄妮

被投诉人一:广东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号燕桥大厦********

被投诉人二: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爱民东路*

投诉人因对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荧光腹腔镜系统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 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及请求(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诉称:

广东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复内容避重就轻,未对实际情况予以真实、关键的答复。

投诉人请求:

一、针对技术参数修改,请上级有关部门核查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荧光腹腔镜系统采购项目结果更正公告发布日期后,即*******日之后采购人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广东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是否组织有关“**荧光腹腔镜系统的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的通知、公告,以及参数论证记录,以便确认新增**条技术参数,改动**条原有技术参数,超过**%技术参数的修改幅度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二、请就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明确的迈瑞指向性开展调查, 该品牌及其投标/代理公司是否参与第二次招标文件制定,通过提高不必要的招标技术标准减少竞争,通过大量的、独家的技术要求设置谋取中标;作为参与第一次采购招投标的品牌,迈瑞及其投标/代理公司是否多次干扰本项目的招采、损害其他供应商利益、违背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三、要求恢复第一次招标文件中的合理参数,以保障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荧光腹腔镜系统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于*******发布采购公告。***日开标,**日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投诉人邮箱,***日将纸质答复材料寄出,***日邮件签收显示“晨新前台签收”。***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本局于*******日受理该投诉,于***日要求被投诉人暂停本次采购活动。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该项目暂未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于*******日向该项目采购人制发投诉答复通知书(惠阳财采投〔*****号),本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情况如下:

一、根据广东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荧光腹腔镜系统采购项目(二次)〈质疑函〉的答复》,采购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逐条进行了回复,列举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质疑供应商(即该项目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二、根据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提交的投诉答复材料,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在采购活动前进行了市场调研,并于*******日组织*位专家召开**荧光腹腔镜系统采购项目专家论证会,专家结合该院诊疗和手术实际需求,围绕**荧光腹腔镜系统功能适配性、技术参数的具体修改建议以及采购需求的市场竞争性进行了论证。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根据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结果,形成了《**荧光腹腔镜系统采购具体技术(参数)响应表》以及《医疗设备采购专家论证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三十四条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的规定,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包含供应商名单、潜在的商业秘密以及采购人内部的决策过程等内容,因此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作为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可以不对外公开,但需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的市场调研结果表明,市场上能够满足或者大部分满足该项目技术参数的品牌具有三家及以上。

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荧光腹腔镜系统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技术参数共计**个,共计**分,包括*个实质性技术参数,**个重要技术参数,其余为一般性技术参数。其中实质性技术参数,有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其他重要技术参数和一般性技术参数,根据评审要求影响投标供应商分数,但不影响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权利。投诉人提出“**荧光腹腔镜系统中技术参数具有明确指向性,改动后的参数仅‘迈瑞’*家品牌全部符合”,没有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根据该项目评标过程资料,共有*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并且全部通过资格审查,达到法定三家及以上,且“迈瑞”并非全部满足该项目的技术参数。

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荧光腹腔镜系统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除该技术参数评审因素外,其他评审因素得分对投标仍有较大的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市惠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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