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2025-10-22 00:00:00
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对利川市特殊困难老年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利川市特殊困难老年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精卫信息咨询(湖北)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号光谷新世界中心*地块写字楼*栋*层办公**(**)
被投诉人:*.利川市民政局 *.利川市诚信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利川市清江大道***号 *.利川市五星公馆华盛街
相关供应商*:精卫信息咨询(湖北)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号光谷新世界中心*地块写字楼*栋*层办公**(**)
三、基本情况
根据精卫信息咨询(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提交的“利川市特殊困难老年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的投诉后,我局及时成立了审查小组,向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下达了该项目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及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相关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了投诉答复函,并提交了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及相关问题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我公司提出的在评审标准中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质疑事项未准确、正面回复。
投诉事项*: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约无关的技术评审标准将本次采购活动指向特定潜在投标人,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对待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阻扰、限制潜在投标人自由进入该地区和该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质疑事项未准确、正面回复。
投诉事项*: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方式错误的质疑事项未准确、正面答复。
投诉事项*: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及质疑回复函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规定,属于无效回复。
投诉请求(*):自收到我公司投诉书后责令“采购人”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停止违法行为。
投诉请求(*):查证核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法行为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请求(*):我公司在此同时向贵单位提出对该项目的控告和检举,请求贵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查证核实我公司的投诉事项。
投诉请求(*):依法修改磋商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责任相关人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采购人的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类似业绩”设值为*分,该业绩要求是为了证明供应商具备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专业能力、经验或资源,且该要求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紧密相关,不存在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本项目围绕我市特殊困难老年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类似业绩”的含义已在磋商文件第**页前附表(**.*)明确表述,采购人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将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被投诉人*、*就相关质疑事项作出了明确回复。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采购人磋商文件中的采购需求、评审办法及标准均围绕我市特殊困难老年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而设置,未发现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条款。被投诉人*、*就相关质疑事项作出了明确回复。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对采购人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查,并结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之规定,该项目包含货物与服务双重属性,且后期服务占据较大比重,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之情形。综上,采购人采购方式选择正确。被投诉人*、*就该质疑事项作出了准确、正面回复。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第(六)项(质疑答复的日期)的规定给予质疑答复。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被投诉人*、*就投诉成立事项限期整改。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利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利川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