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2025-10-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作业本(****年秋季学期*****年春季学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园*栋*楼***
被投诉人:宁南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
被投诉人:四川远华志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四、基本情况
四川远华志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宁南县教育和体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作业本(****年秋季学期*****年春季学期)(*****************),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采购,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学生作业本合同业绩”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采购,采购需求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并不是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也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在采购文件中,将“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列入评分项,评审标准却以“缺陷、错误、无关、仅有应答无相应阐述印证、不利于、不满足”等需要主观判断的词汇和分值,没有细化与量化,且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指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宁南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