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2025-10-21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食堂食材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投诉人:大庆石油高级中学
地址:大庆市高新区翔安大街**号大庆石油高级中学
被投诉人: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政西街*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按程序进行了答复。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查明情况如下: 经调查,投诉人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时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为“交通银行大庆百湖支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号)附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模板)第五条“在承诺函中以附件形式提供至少开标前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均须依法缴纳”及附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第一条“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要求,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提交资格承诺函时需提供“开标前三个月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同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应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由于投诉人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本单位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由银行出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而非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因此,投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银行转账记录”一项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 由于本项目是服务类采购项目,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货物类,并且在声明函中写明了制造商为“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服务类《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写明承接企业名称。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及《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审表一资格性审查表“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供应商所投全部产品为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单位制造,提供声明函(须按招标文件内规定格式填写声明函),不提供声明函或提供不全的投标无效。”的要求,由于大庆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六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无效投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