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兴泗安向有兰蔬菜批发部经营不合格青椒的核查处置报告
2025-10-18
浙江/湖州 招标采购
关于长兴泗安向有兰蔬菜批发部经营不合格青椒的核查处置报告
浙江/湖州-2025-10-18 00:00:00
食品抽检信息
浙江/湖州-2025-10-18 00:00:00
食品抽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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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市场监管局 |
关于长兴泗安向有兰蔬菜批发部经营不合格青椒的核查处置报告
发布日期:********** **:**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青椒进行食品抽检,****年*月*日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的检验报告,报告中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青椒的噻虫胺**/**标准指标为≤*.**,实测值为*.**,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经过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浙皖综合市场一楼蔬菜区四排 *** 号从事新鲜蔬菜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年*月**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青椒组织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千克,其中备样数量为*.***千克,当天销售单价为**元每千克。经检验,该批次青椒的噻虫胺**/**标准指标为≤*.****/**,实测值为*.****/**,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年*月*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结果无异议。
三、控制措施
该批次青椒已销售完毕无库存,虽进行公告召回,但未收到退货申请。
四、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农药残留的青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食品采购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发后主动执行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