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0-21
四川/内江 质疑投诉
内江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内江-2025-10-21 00:00:00
内江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发布主体:内江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打印】【关闭】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内江市第六中学高新校区一体机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伊然智慧(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内江市第六中学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东段路***号

被投诉人: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内江市西林新区星桥街***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长鑫天亿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五路**号**栋*单元**层****号

相关供应商:内江市市中区世尧计算机经营部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沿江路**号*幢**号

相关供应商:内江市中区天勤致远计算机经营部

地址:内江市中区太平巷**号****号、***号******号

四、基本情况

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四川省内江市第六中学内江市第六中学高新校区一体机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滥用检测报告要求,对软件基础功能、**算法效果、硬件结构参数等检测项目强制要求***检测报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名义上排除样品评审(采购文件*.**条),但通过技术要求(产品名称“教学软件”的技术参数的条款*、**、**)和演示规则(文件*.*条)强制要求提供实物展示,实质是变相要求“样品评审”,却未依法在评标细则中设置评审标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在“*.*.采购内容”“技术要求”里的标的名称“一体机”包含多个产品,未逐一明确各货物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仅笼统将整个标的所属行业定为“工业”,违反采购需求明确性原则;造成评审标准模糊,不同行业标的适用规则混淆,损害公平竞争;未区分行业的技术要求可能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特定标的竞争,违反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强制要求“设备运维管理平台”与“智能交付平板”为同一品牌,属于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禁止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规定。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将“产品等保级别”设为评分因素,但未在采购需求中明确本项目所需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导致评分项与采购需求无实质关联,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及相关供应商“四川长鑫”“内江世尧”对非计量特性项目提供加盖***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数据缺失、检测项目不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涉嫌伪造结论,以上情形均为不实和虚假检测报告,相关供应商以此检测报告证明其产品符合招标技术参数,构成虚假响应;评标委员会未核查检测报告中对无资质认定项目的***标志使用合法性,导致不实和虚假检测报告被采信,未履行法定职责。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在公开招标评审阶段要求伊然智慧修改投标价格,不属于川财采〔****〕**号文应当要求供应商澄清或者更正的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招标采购程序;代理机构将伊然智慧依法拒绝修改报价的行为曲解为“超时未响应”,错误认定“超时未响应”导致投标无效。

投诉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第十五条,构成程序违法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内江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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