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南财采决〔2025〕1号)
2025-10-14
广东/汕头 招标采购
南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南财采决〔2025〕1号)
广东/汕头-2025-10-14 00:00:00
南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南财采决〔****〕*号)

发布机构:南澳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申请人广东昊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汕头市金平区长平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林彤

被申请人*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地 址: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后宅镇广新路粮食综合楼***楼

法人代表人:王利平

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号

法人代表人:黄伟中

申请人因对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就“(汕头市南澳县第二轮城乡环卫、绿化一体化运营服务项目)(*****************************)” 作出的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于*月**日受理申请,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和请求

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急预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认证平时条件要求企业至少运行三个月以上,属于要求了企业的经营年限,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

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年*月*日至今,已完成同类环卫保洁服务、绿化管养或垃圾运输类服务的业绩”,“****年*月*日至今,已完成同类环卫保洁服务、绿化管养或垃圾运输类服务的业绩且服务质量评价为优(或相同含义)”作为加分项。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

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拟投入本项目其他服务人员具有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智慧环卫工程师证书”,“垃圾分类工程师证书”,“道路保洁管理师证书”作为加分项。涉嫌以特定协会颁发的特定证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

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拟投入“自有或租用”“洗扫车(总质量≥**吨)”,“扫路车(总质量≥**吨)”,“压缩式垃圾车(总质量≥**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总质量≥*.*吨)”,“清洗吸污车(总质量≥**吨)”,“清洗车(总质量≥**吨)”,“养护车(总质量≥*吨)”作为加分项。存在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问题

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合同分包:允许合同分包”。存在未对分包要求作明确约定的问题。

投诉请求:在修改完善招标文件的诸多问题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本机关调查情况

案件受理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开展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向采购人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分别发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要求就申请事项进行书面答复说明。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申请人认为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

经审查,虽然***认证评审条件要求企业至少运行三个月以上,但是这并不属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的“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中的“(四)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因为此评审条件的设立并不是直接指定供应商设立年限,且此条件设置仅为加分项,不是资格准入项,并非限制、排斥市场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人所投诉的事实并无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此次项目招投标文件中***三体系认证,是一个国际上通用的,证明企业具备基本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能力的标志。招标方希望选择一家管理规范、运营稳定、能够持续可靠地提供合格服务的供应商,而针对汕头市南澳县第二轮城乡环卫、绿化一体化运营服务项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项目具备较强关联性,对于供应商能否较好履行自身义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市财采〔****〕*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申请人认为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人主张评审条件中的“商务部分”服务质量评价是提高投标人投标门槛,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及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好的要求”,如果项目业绩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有关,采购人可以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将此项目业绩作为具体的评判标准,优先选取质量优良和服务品质好的供应商。由于采购人在招投标文件中是设置“同类业绩”,此条件并不是对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业绩来设置招投标门槛,而是对已完成同类环卫保洁服务、绿化管养、垃圾运输类服务等多种同类项目的评估加分,也是对供应商以往工作经验成熟度与市场满意度的要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复杂程度和实际需求紧密相关。此次招投标项目实施时间跨度较长,对供应商能否稳定、持续、高效完成任务是一个较大考验。采取业绩与评价的计分方式,也完全符合“优质优价”的政府采购原则,市场上满足次加分条件的市场供应商数量不具有稀缺性,此评分标准亦未对市场各供应商的竞争机会予以限制。因此,投诉人所投诉的事实并无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任意一款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市财采〔****〕*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关于投诉事项*,申请人认为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案例*号、*号所提意见,若有关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同时满足下述要求,则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

*.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

*.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

*.满足该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

《智慧环卫工程师证书》、《垃圾分类工程师证书》、《道路保洁管理师证书》等证书所体现的专业能力与本项目涉及的智能化作业、垃圾分类管理等核心需求直接相关,证书设置亦不违反上述财政部提及的*个要求,且证书颁发机构在业界也具有普遍认可度。同时经核查,《智慧环卫工程师证书》、《垃圾分类工程师证书》、《道路保洁管理师证书》除了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职业发展规划工作委员会有颁发此奖项外,贵州省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贵州省清洁服务行业协会、内蒙古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河南省环卫清洁行业协会也都有颁发,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性,并非申请人指出的涉嫌以特定协会颁发的特定证书。

综上所述,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市财采〔****〕*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四)关于投诉事项*,申请人认为存在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因此,根据此项目实际,采购人是可以进一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资格条件仅是供应商能否正常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而在评审环节对履约能力相关指标进行细化评审,是对履约能力的细化考核,是对供应商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得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详细评判的具体措施,即设立车辆评分标准是契合此次采购需求内容的,并非直接对资格条件进行评审的情况,二者性质不同。另一方面,招标文件允许通过自有或者租赁方式满足评审要求,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的门槛,也未存在排除潜在竞争者的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市财采〔****〕*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五)关于投诉事项*,申请人认为存在未对分包要求作明确约定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第三点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被申请人未对分包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细化,事实查清成立。根据《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规定“超过***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该类采购项目情况,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适宜部分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无需将每一个采购项目均预留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采购)。”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三、裁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事项第*至*项,申请事项第*项成立。

责令被申请人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汕头市南澳县第二轮城乡环卫、绿化一体化运营服务项目(*****************************)”项目招标文件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南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澳县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