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5-10-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德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宇路*号**栋*单元*楼*号
被投诉人:成都市红牌楼小学校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号
被投诉人:成都市武侯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号武侯区市民中心*栋*单元*楼
相关供应商:四川旭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高新区观东一街***号*栋*单元*楼**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市武侯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成都市红牌楼小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根据采购文件*.*技术要求“五、报价要求:(一)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格式自拟),逐一分项列明分项报价并计入投标总报价。如未按要求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逐一分项列明各费用项目与报价,或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我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按采购文件要求逐一分项列明各项费用与报价,应当通过符合性审查。*、成都市武侯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成都市武侯区第十六幼儿园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与本项目报价要求中关于“逐一分项列明各费用项目与报价”条款几乎完全吻合。既然第十六幼儿园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其他一切费用合计报价为*.**元通过符合性评审,那么为什么本项目将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其他一切费用合计报价为*.**元就不能通过符合性评审?因此我公司认为评审不公正,存在恶意操控嫌疑。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简单回复一句质疑事项不成立,并未对我公司提出的具体质疑点作出合理解释,我公司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成都市武侯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