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某某某单位超市杂支类项目更正公告
2025-10-20
新疆/昌吉 变更澄清
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某某某单位超市杂支类项目更正公告
新疆/昌吉-2025-10-20 00:00:00

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某某某单位超市杂支类项目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某某某单位超市杂支类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 采购结果 新疆宝华利恩商贸有限公司 质疑成立,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废标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废标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某某某单位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滨湖乡下泉子村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号中央公园商住小区**栋**层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柯大龙、邓学文、孙锦凤

电 话:***********、************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因本项目采购结果变更公示期内接到投标单位质疑,变更后的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部分产品供应商制造商无生产能力,仅为销售主体,且存在已注销的供应商”,经核实情况属实。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故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质疑成立,原中标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根据我方对后续几家投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核实,发现新疆运城恩达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如月峡商贸有限公司、新疆亿昂商贸有限公司等几家单位也存在上述问题,故其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因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故本项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附件信息: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