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2025-10-20 00:00:00
咸丰县财政局关于对咸丰县****年省级十大民生项目农村路灯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咸丰县****年省级十大民生项目农村路灯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
地址: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 号
被投诉人: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本级; 被投诉人*:湖北安路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 *** 号; 地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 *** 号二楼(县林业局 旁)
相关供应商*:宜昌格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长宁三路 ** 号
三、基本情况
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编号为******************,采购计划备案号为*****************。****年*月*日,本项目发布询价公告,因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安路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质疑答复期内对其作出的质疑内容进行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以“未提供产品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的是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不通过”为由废标,不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公布或提供虚假品牌(商标)信息。*.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错误,属于无效响应。*.代理公司没有在质疑答复期内根据投诉人质疑内容进行规范性答复。
本机关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代理机构在此案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另行处理。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