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兴安岭-2025-10-20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投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逄捷物资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华南城物流产业园二期** 栋库房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被投诉人*: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地址: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机场路**号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康巨光电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江路****号***总部基地**栋 ***号***室(集群企业)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年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中标文件****采购标的热水器,品牌为“扬子”,型号为“************”,制造商为“安徽奥扬电器有限公司”。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该产品无***认证证书,不具备销售资质。如以获取相关证书请提供证书编号以供查询,不能只单纯回复该产品已获取证书敷衍了事。
投诉事项(二):中标文件***采购标的***会标屏,品牌为“美亚迪”,型号为“**.**”,制造商为“美亚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会标屏为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产品名称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认证产品代码 ****)。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后以上公司并未取得投标产品型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因此以上型号产品不具备本项目的销售资质。如以获取相关证书请提供证书编号以供查询,不能只单纯回复该产品已获取证书敷衍了事。
投诉事项(三):中标文件****采购标的净水机,我方质疑事项为该产品需要获得*种行政许可后方可生产销售,否则不具备本项目的销售资质,明细如下: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年修订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回复函中只回复该产品具备 *** 认证而对卫生许可只字不提,如已获得相关证书请提供以上两种证书编号以供查询。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就相关事项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事务中心网站进行了查证。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可查到本次投标品牌为“扬子”,型号为“************”,制造商为“安徽奥扬电器有限公司”的热水器产品在有效期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据此,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可查到本次投标品牌为“美亚迪”,型号为“**.**”,制造商为“美亚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会标屏产品在有效期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据此,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可查到本次投标品牌为“御百川”,型号为“******”,制造商为“佛山市熙雅电器有限公司”的净水机产品在有效期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事务中心网站信用信息双公示系统的许可公示中可查询到本次投标品牌为“御百川”,型号为“******”,制造商为“佛山市熙雅电器有限公司”净水机产品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据此,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