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2025-10-2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消毒供应中心设备及配套采购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洲腾公司工业区厂房(一)栋***
被投诉人:隆昌市人民医院
地址:隆昌市康复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江市汉安大道西段***号**幢*楼*号、*号
相关供应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隆昌市人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设备及配套采购项目(三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类采购,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类似业绩(消毒设备销售业绩)作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损害了深圳汉成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本项目是普通货物采购,采购需求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不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的情况下,将解决方案或组织方案列入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损害深圳汉成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将“实施方案”列入评分项,但评审标准中却都是“内容缺陷或错误是指存在项目名称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表述前后不一致、仅有框架或标题、适用的标准(方法)错误、凭空捏造、投标人夸大事实,向业主提供虚假承诺等的任意一种情形。”等主观判断,没有量化,且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指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损害深圳汉成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隆昌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