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第二条规定:本规范所称的公章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用章单位法定名称的专用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代表用章单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个人名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刻公章的经营单位完成公章刻制后,应当当场拓印公章印模备案卡,连同用章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或者信息,扫描登记并上传至江苏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应当打印制式《备案证明》,连同相关印模备案卡、备案证明以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交还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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