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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如果不存在不可抗力,或依法经过上述程序,那么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即为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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