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已符合房屋交付使用条件,但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个月(含)以上未入住的或入住后连续*个月(含)以上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在空置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交纳。业主在装修装饰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具体是否符合空置要求,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协商认定,如存在争议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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