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通过连云港市*****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发放生活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欢迎您继续关注连云港市*****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