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崎片区市政道路-经十二路质疑结果公告
2025-10-17
福建/泉州 中标结果
金崎片区市政道路-经十二路质疑结果公告
福建/泉州-2025-10-17 00:00:00

*************** ****/**/** **:**:** ********************** 泉州市东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泉州市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 福建省坤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泉州市东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评标结果异议书

异议人(投标人):福建省坤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金沙镇光辉村金沙街*****号,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州高新区高新大道**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陈坦,执行董事。

针对“金崎片区市政道路*经十二路”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异议人作为投标人对该结果持有异议,并就异议事由及申请事项综述如下:

申请事项

*、重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申请对进入“金崎片区市政道路*经十二路”招标项目最终评审的*家投标人进行重新评审:

*、对评标过程进行复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行为进行评估,对该存在问题的评标结果进行纠正。

事实与理由

首先,异议人在“金崎片区市政道路*经十二路”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中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明确提出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措施》(详见附件),不存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文件中载明的“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未提出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形。据此,以该原因否决异议人的投标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导致评标结果有误,应当对进入“金崎片区市政道路*经十二路”招标项目最终评审的*家投标人进行重新评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的规定,针对评标结果否决异议人投标的原因是否存在,评审委员会是可以要求异议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的但评标委员会并未要求异议人就是否有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提出安全管理措施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并由此导致错误认定异议人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未提出安全管理措施的事实,致使评标结果有误,应当对进入“金崎片区市政道路*经十二路”招标项目最终评审的*家投标人进行重新评审。

综上所述,评标结果否决异议人投标的原因并不存在,评标结果有误,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异议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本异议,并申请对进入“金崎片区市政道路*经十二路”招标项目最终评审的*家投标人进行重新评审,望予以支持。

此致

泉州市东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详见评标结果异议书
异议处理 ********** **:**:** ********** **:**:** 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评标结果异议书》的回复 福建省坤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司于****年*月**日收到贵司提交的《评标结果异议书》,对异议书中提出的相关异议内容作出如下回复: 一、异议内容:“异议人在“金崎片区市政道路*经十二路”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中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明确提出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措施》(详见附件),不存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文件中载明的“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未提出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形。据此,以该原因否决异议人的投标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导致评标结果有误,应当对进入“金崎片区市政道路*经十二路”招标项目最终评审的*家投标人进行重新评审”。 异议回复: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按流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贵公司的投标文件“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未体现安全管理措施。经评标委员会慎重讨论,“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未提出安全管理措施”,予以否决其投标。具体详见附图。 二、异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的规定,针对评标结果否决异议人投标的原因是否存在,评审委员会是可以要求异议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的,但评标委员会并未要求异议人就是否有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提出安全管理措施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并由此导致错误认定异议人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未提出安全管理措施的事实,致使评标结果有误,应当对进入“金崎片区市政道路*经十二路”招标项目最终评审的*家投标人进行重新评”。 异议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经评标委员会慎重讨论,贵公司的投标文件“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未提出安全管理措施”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情形。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活动的支持和监督,特此回复。 泉州市东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按流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异议人的投标文件“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未体现安全管理措施。经评标委员会慎重讨论,“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未提出安全管理措施”,予以否决其投标。具体详见附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经评标委员会慎重讨论,异议人的投标文件“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未提出安全管理措施”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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