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2025-10-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柯桥区智慧城管中心信创资源运维项目(****年度)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地址:绍兴市东街四马路*号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智慧城管中心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号二楼
被投诉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瓜渚路立新北区*****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柯桥区智慧城管中心信创资源运维项目(****年度)(〔****〕****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采购人与代理机构)针对“专家*评分异常影响中标公正性”的质疑答复不成立,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变相纵容评分异常问题,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评分异常客观存在且直接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技术评分明细表(附件*),标项一中,中广(绍兴柯桥)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评分存在显著异常——专家*打分**.*分,其余*位专家(专家*、*、*、*)打分分别为**.*分、**.*分、**.*分、**.*分,经计算*位专家平均分仅**.**分,专家*打分较该平均分高出**.**分。本项目总分由“商务技术分(满分**分,占比**%)+报价得分(满分**分,占比**%)”构成,商务技术分对总分起决定性作用。最终中广公司总分**.**分(商务技术分**.*分+报价得分*.**分),投诉人总分**.**分(商务技术分**.*分+报价得分*.**分),二者总分差距*.**分,而专家*的异常打分直接拉高中广公司商务技术分,是其成为中标的核心原因,该异常已实质破坏评审公平性。
*.被投诉人答复流于形式,未依法核查:被投诉人在答复函中称“专家按采购文件评审,评分未超范围,无《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号)第二章第七条(六)总评分偏离平均分**%以上’的情形”,但该认定存在两处关键错误:适用标准不当:浙财采监〔****〕**号“总评分偏离平均分**%以上”的条款,未排除“权重极高分项评分异常”的情形;本案中商务技术分占比**%,即使总评分偏离未达**%,分项(商务技术分)的**.**分偏离已直接决定中标结果,被投诉人仅以“总评分”为由回避核心问题,属于择性适用法规。未履行核查义务: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明确请求“调取现场评标录像、专家*评标前后两天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核查是否与中广公司存在利益往来”,但被投诉人未提及任何核查动作,仅以“评分未超范围”搪塞,未排除专家主观随意评分、违反评审纪律的可能,答复内容缺乏事实支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本案中投诉人质疑的“评分异常”属于“采购过程损害权益”,符合法定质疑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被投诉人虽在期限内答复,但答复未针对质疑核心请求(核查专家利益往来、调取录像)展开,未实质解决问题,违反“依法答复并保障供应商权益”的法定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被投诉人作为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有义务监督评审过程合法性,对明显异常的评分进行深度核查,而非仅以“评分在范围”为由免责。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号)第二章第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明显畸高、畸低评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纠正”,本案中专家*评分已构成“分项评分显著异常”,被投诉人未制止、未核查,属于未履行现场监督义务。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一)撤销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智慧城管中心、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的《关于柯桥区智慧城管中心信创资源运维项目(****年度)质疑的答复函》,认定该答复未依法履行核查义务,内容不成立;
(二)责令被投诉人立即调取本次项目标项一的现场评标录像,并向通信运营商、社交平台申请调取专家*在评标前后两天(****年**月**日***月**日,按实际评标日期确定)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核查专家*是否与中广(绍兴柯桥)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存在利益往来、私下接触或违规沟通,确认其评分是否存在主观随意性、违反评审纪律的情形,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
(三)若经核查确认专家*评分存在违规(如利益往来、主观打分)且该违规影响中标结果公正性,责令被投诉人依法取消当前中标结果,重新组织该项目标项一的评审活动(或重新开展采购),确保评审过程客观公平;
(四)恳请绍兴市柯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对专家*近三年参与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记录、对应中标单位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存在多次“评分显著偏离”的情形,若存在则按规定暂停其评审资格,规范评审专家管理;
(五)要求被投诉人及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上述核查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送达投诉人,依法保障投诉人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智慧城管中心、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供应商中广(绍兴柯桥)有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年*月**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智慧城管中心、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答辩书。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智慧城管中心、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一、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关于柯桥区智慧城管中心信创资源运维项目(****年度)(采购编号:〔****〕****号)的质疑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答复。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在投诉书提起的*条投诉内容,对应质疑函的质疑事项*。
三、我单位根据专家个人打分表、专家评分汇总及评标视频的相关材料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因投诉事项涉及评审专家,我单位于****年*月**日向评审专家进行情况核实,评审专家对此作出书面说明。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七、其他补充事宜
四、针对投诉人提到的“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变相纵容评分异常问题,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我单位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已进行了评分表及评标过程中视频的核实,均符合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投诉人请求“对专家*评标前后两天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核查是否与中广公司存在利益往来”,该请求事项不属于我单位能力范围,且亦无权限核查。
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号),采购预算金额**万元,中标金额**.*万元,采购人为绍兴市柯桥区智慧城管中心。****年*月**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共有*家供应商投标,分别为浙江省智慧消防管理有限公司、温州远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广(绍兴柯桥)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中标供应商为中广(绍兴柯桥)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年*月**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智慧城管中心、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递交了《质疑函》;****年*月**日,被投诉人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采购人与代理机构)针对‘专家*评分异常影响中标公正性’的质疑答复不成立,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变相纵容评分异常问题,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主张“撤销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智慧城管中心、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的《关于柯桥区智慧城管中心信创资源运维项目(****年度)质疑的答复函》,认定该答复未依法履行核查义务,内容不成立”。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答辩称,“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已进行了评分表及评标过程中视频的核实,均符合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原评标委员会提供情况说明,“一致认为各评审小组成员是按采购文件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专家*提供情况说明,“本人根据评分细则评定的标准和本项目实际需求的描述文字说明,认为中广(绍兴柯桥)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投标方案较为合理,又有针对性,反之,其他投标商的投标文件只包含常规措施,套话较多,则说明其方案为通用方案”。被投诉人提供了评审视频录像等证明材料,拟证明评审专家按照相关规定评标,且独立完成打分,未出现协商评分或违规行为。根据被投诉人的答辩意见、原评标委员会情况说明、专家*情况说明及评审视频录像,本机关认为评审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发现协商评分和其他违规行为,各投标人的得分差距取决于其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与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亦未发现评审过程和被投诉人答复过程的其他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柯桥区智慧城管中心信创资源运维项目(****年度)(〔****〕****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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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柯财执法〔****〕**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