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2025-10-16 00:00:00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对一次性去白血袋第二次(项目编号:*******************二)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一次性去白血袋第二次(项目编号:*******************二)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威高输血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骏山路**号
被投诉人:中旭腾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恩施市金龙大道金龙府郡七栋二单元***号
相关供应商*:湖北好迪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经济开发区车城东路***号
相关当事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血站
地址:湖北省恩施州博物馆一号
三、基本情况
****年*月**日,恩施州中心血站“一次性去白血袋第二次”(项目编号:*******************二)发布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万元,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的价格扣除优惠,****年*月*日,该项目在中旭腾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实行公开招标,****年*月*日,该项目发布中标公告,湖北好迪唯科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为投标供应商之一。中标结果公告后,山东威高输血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向中旭腾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中旭腾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答复,因山东威高输血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恩施州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上述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一)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该投诉事项。
(二)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恩施州中心血站“一次性去白血袋第二次”(项目编号:*******************二)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如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