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尚财采投处【2025】11号
2025-10-09
黑龙江/哈尔滨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尚财采投处【2025】11号
黑龙江/哈尔滨-2025-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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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尚财采投处【****】**号
作者:尚志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初预算青少年体质健康监测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汇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号*座四层****
被投诉人:尚志市教育考试中心
地址:尚志市中央大街***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中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答复驳回了质疑事项*,但被投诉人没有答复“采集与处理数据的后台”应用软件为何要同时采购一台笔记本和一台**寸大屏一体机(白板相当于教室黑板,财政批复的财政资金也没有这个设备)的质疑、以及故意用与体质健康监测设备无关的白板控标的质疑,而是偷换概念,说没有提供所谓是希沃产品的证据;更没有对请求取消★和违法的第三方检验报告(所需的检验报告也不是采购主体体质健康监测设备的)给与答复。
(二)被投诉人以市场中有*家满足,但并没有举证具体是哪*家满足,完全是捏造,这些应用软件的参数完全是另一投标人产品功能和技术特点。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执法机关名称:尚志市财政局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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