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兴安岭-2025-10-16 00:00:00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
大公共质〔****〕**号
黑龙江付搏商贸有限公司:
****年**月**日,贵公司对大兴安岭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年漠河市义务教育学校营养餐补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函》已收悉,经审查符合规定受理条件,于****年**月**日**时组织原评审小组针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复审,现将质疑处理结论告知贵公司:
一、质疑函内容
*.具体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一。
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黑龙江旸禾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其虚假投标的责任。
质疑事项二。
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黑龙江旸禾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其虚假投标的责任。
二、质疑事项复审情况。
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一,经采购单位代表和评标专家沟通后,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依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吉林盼盼食品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均为小型企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号)第四条,质疑理由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二,经采购单位代表和评标专家沟通后,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依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及佐证材料表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号)第四条,质疑理由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三、质疑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专家组一致认为质疑事项一、质疑事项二均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贵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大兴安岭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