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政府大院及县直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二次)更正公告3[2025]
2025-10-16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庐江县政府大院及县直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二次)更正公告3[2025]
安徽/合肥-2025-10-16 00:00:00

庐江县政府大院及县直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二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庐江县政府大院及县直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信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无。

更正日期:********

三、其他补充事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企业荣誉:*、投标人获得政府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省级及以上的得 * 分,地市级的得*分,县区级的得*分。以最高表彰计,满分*分;本项目为面向全国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设置的荣誉奖项不能有地域性限制,很多省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公开组织评选荣誉,同时,物业类荣誉多由政府部门颁发,如安保服务多由公安部门颁发荣誉,公共文化场馆物业服务多由文化部门颁发荣誉等。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省级及以上的得 * 分,地市级的得*分,县区级的得*分。以最高表彰计,满分*分;”

*鉴于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获得政府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是从行业专业性与针对性进行的考量,是保障项目服务质量的关键。各级住建部门是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也是物业行业考核、评价的权威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物业类荣誉、评价不具有权威性,一般不能作为评分标准。此项荣誉设置不存在地域性限制,所以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一、(事项一) *、(内容或条款)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中的“企业荣誉”、“*、投标人获得政府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省级及以上的得*分,地市级的得*分,县区级的得*分。以最高表彰计,满分*分;” *、(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目前安徽省政府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已不再公开组织物业荣誉评选,此项荣誉设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建议) 请问能否修改为“*、投标人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省级及以上的得*分,地市级的得*分,县区级的得*分。以最高表彰计,满分*分;”

*经核实,安徽省政府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住建部门)依然有物业类荣誉的评选,此项荣誉设置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所以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一、(事项一) *、(内容或条款)***页第*、*包评分细则:企业荣誉第:****年*月*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政府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地市级及以上的得*分,县区级的得*分。以最高表彰计,满分*分。 *、(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年*月*日以来,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门)未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公开的评审评选活动,只开展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评审、评选,该项设置存在排他性。 *、(建议)建议修改为****年*月*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地市级及以上的得*分,县区级的得*分。以最高表彰计,满分*分。

*经核实,各地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住建部门)依然有物业类荣誉的评选,此项荣誉设置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存在排他性。所以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称:庐江县直属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塔山路***号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址: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号东方水岸写字楼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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