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安龙财购罚【2025】1号)
2025-10-15
河南/安阳 质疑投诉
安阳市龙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安龙财购罚【2025】1号)
河南/安阳-2025-10-15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河南/安阳-2025-10-15 00:00:00
安阳市龙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安龙财购罚【****】*号)
发布机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 一、项目编号:安龙财竞谈采购******* | ||
| 二、项目名称:安阳市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阳市龙安区采购****年区级生活类防汛救灾物资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
||
| 四、基本情况 | ||
| 单位名称: 哈尔滨中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金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号*号楼*层***** 本机关于 **** 年 * 月 * 日 对 你 (单位)在参加“安阳市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阳市龙安区采购****年区级生活类防汛救灾物资项目(二次)”(项目编号:安龙财竞谈采购*******)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立 案 调 查 。 经 调 查 , 受安阳市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元叁咨询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安阳市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阳市龙安区采购****年区级生活类防汛救灾物资项目(二次)(项目编号:安龙财竞谈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共有四家供应商参加了该项目的谈判。经评审,你 (单位)为该项目第一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示后,有供应商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你(单位)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场地照明灯的制造商不具备中国节能认证证书,存在虚假投标的情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经核实,认为该项质疑事项成立,遂取消你 (单位)成交资格,顺延原第二成交候选人河南慈水商贸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人,并将该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年*月*日,我局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核实你 (单位)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编号为**************的产品认证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该公司于****年*月**日回函称未颁发过编号为**************的产品认证证书。****年*月**日,我局向你 (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你 (单位)按规定时间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你 (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询问,亦未提供材料。另查明本项目预算金额为******元,未发现你 (单位)在案涉项目中有违法所得。 你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已经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采购人安阳市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代理机构元叁咨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哈尔滨中上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哈尔滨中上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谈判文件节选,证明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本项目的预算金额; *.哈尔滨中上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节选; *.评审资料节选,证明经评审哈尔滨中上科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第一成交供应商; *.《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邮寄送达手续;证明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询问通知书与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你(单位)未来接受询问,也未提供材料; *.《协助调查函》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安阳市龙安区财政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 证据*、*、*、*共同证明你(单位)在参加案涉项目谈判活动中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年**月**日收到你(单位)邮寄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未申请听证。经复核,认为你(单位)参加案涉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负有对你(单位)提供的响应文件中所附材料进行审查的义务;且案涉项目谈判文件第二章*.*.*规定:“同等条件下,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或贫困地区产品优先采购。认证证书应当为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且应处于有效期之内。对投标人最后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如提供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将被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因此,认为你(单位)提出的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第四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虚假材料属于招标采购文件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之规定,(其裁量基准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计人民币****.*元(贰仟肆佰肆拾贰元伍角);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安阳市龙安区财政局 | ||
|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