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2025-10-15 00:00:00
巴东县财政局关于对巴东县文化和旅游局****年宣传营销项目(**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巴东县文化和旅游局****年宣传营销项目(**包)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号之三
被投诉人:巴东县文化和旅游局(采购人))
地址: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号
相关当事人:恩施源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址:巴东县信陵镇民族路**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巴东县文化和旅游局****年宣传营销项目(**包)(项目编号:******************)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人认为该项目部分采购需求在开标前已经完成,存在先开工实施后补招标流程的事实,属于规避招标,是违法行为。
经函询采购人,其回复表示:招标文件中所列的“世界读书日”“*·**博物馆日”“*·**中国旅游日”等均为****年度巴东县文化和旅游宣传营销工作的系列组成部分,并非特指当日单独活动。其中,“*·**博物馆日”当日活动系由恩施州博物馆统一组织,巴东县文化和旅游局仅配合开展巡回公益鉴定工作;“*·**中国旅游日”则由巴东县文化和旅游局通过官方媒体“文旅巴东”公众号进行线上宣传推广,未产生与本项目相关的资金支出。两者均不涉及本项目采购内容的实施,不存在先实施后招标的情形。采购人提供有“巴东县文化和旅游局恳请批准《****年巴东县文化和旅游宣传营销工作方案》的请示”作为项目依据。文件中明确项目批准时间为****年*月**日,预算审批时间为****年*月**日,表明该项目系按年度工作计划正常推进,招标活动属于计划内程序。
经审查,本项目为“****年宣传营销项目”,其采购根本的目的是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为全年的文旅宣传提供宣传策划、内容制作与推广的服务。采购需求中列举的“*·**博物馆日、*·**中国旅游日”等,是明确本次宣传营销项目需要涵盖的内容范畴和主题方向,而非要求供应商在已过期的具体日期当天提供现场活动服务。采购人已提供项目方案批准文件及资金计划批复文件,文件明确项目批准时间(****年*月**日)及预算审批时间(****年*月**日)早于项目招标启动时间(****年*月*日),证明该项目“先方案审批、后组织招标的”的流程合规,不存在“先实施后招标”情形。投诉人所诉事项,仅以招标文件中“*·**博物馆日”“*·**中国旅游日”日期已过为依据,未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博物馆日”“*·**中国旅游日”等活动在开标前已经实施,其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与有效证据支撑。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认为该项目部分采购需求在开标前已经实施,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之间存在串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经函询采购人,其回复表示:招标文件所列“*·**博物馆日”“*·**中国旅游日”等均为****年度文旅系列宣传的主题组成部分。其中,“*·**博物馆日”系配合恩施州博物馆开展公益鉴定,“*·**中国旅游日”由本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宣传,均未使用项目资金,不涉及本项目实施,不存在先实施后招标情形。此外,本项目全过程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的规定,评委由系统随机抽取并独立评审,开评标全程录音录像,评审结果经全体专家签字确认,不存在串标情形。采购人提供开评标录像、评委抽取记录及详细评分明细表佐证。
经审查,投诉人仅以采购需求中包含“*·**”“*·**”已过日期为由,在项目开标前推断项目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但未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围标串标法定情形证据,其投诉内容属主观推测。因投诉人未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围标串标法定情形证据,投诉人所提出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存在串标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与有效证据支持。
经审查项目评审资料,投诉人仅获取采购文件,并未递交投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之规定,投诉人仅能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无权对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等采购活动的执行环节提出质疑。投诉人对该项目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鉴于投诉人未递交投标文件,该项目后续的评审、中标等环节并未直接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故投诉人不具备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起投诉的资格。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不成立,对于投诉人所诉事项予以驳回;
(二)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巴东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