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2025-10-15 00:00:00
崇阳县财政局关于对崇阳县妇幼保健院***彩色显示屏及会议室音响设备整体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崇阳县妇幼保健院***彩色显示屏及会议室音响设备整体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致远光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汉合富金生家居建材生态城*********
被投诉人:崇阳县妇幼保健院、崇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崇阳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崇阳县天城镇妇幼保健院、崇阳县天城镇发展大厦四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机关****年*月**日正式受理,依法对本次投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对质疑事项*答复不满意,被投诉人未就质疑的涉嫌有倾向性、排他性、非物理参数、多余参数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删除。
投诉事项*:对质疑事项*答复不满意,被投诉人未修改相关评分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未按法规及规章要求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招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对质疑事项*答复不满意,被投诉人未删除相关评分项。经查询的相关证书颁发出处及申请条件,详见附件*。
投诉事项*:对质疑事项*答复不满意,被投诉人未修改。
投诉事项*:对质疑事项*答复不满意,被投诉人未按规章修改。
(二)投诉人投诉请求
请财政部门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本项目采购需求,按以上质疑内容依法依规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通过审查后,并于****年**月**日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评审论证。依据综合审查、核查情况,我局认为:“你公司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向崇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崇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崇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