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5-10-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建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市顺茂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承顺街***号
被投诉人:四川警察学院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 成都市 市辖区 高新区吉泰五路**号*栋**层*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四川警察学院新建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评审专家就符合性审查对投标人区别化对待。
投诉事项*:中标产品紫外线杀菌灯虚假响应,不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功率和尺寸要求。
投诉事项*:中标产品双门蒸柜涉嫌用三无产品投标及参数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中标产品燃气节能双头双尾小炒炉、燃气节能单头单尾小炒炉、燃气节能单头大锅灶涉嫌用三无产品投标及参数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中标产品燃气双头鼓风式低汤炉*涉嫌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中标产品高身四门冷冻冰箱(商用)涉嫌虚假响应,但其技术得分为满分。
投诉事项*:中标产品燃气双缸炸炉涉嫌用三无产品投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四川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