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海市部级柑桔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临海市财政局]
2025-10-14
浙江/台州 质疑投诉
关于临海市部级柑桔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临海市财政局]
浙江/台州-2025-10-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临海市部级柑桔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泰安市泰山区沽豆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办事处王家店村

被投诉人: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临海市农林水大厦

相关供应商:宁波金惠利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广昇村

四、基本情况

泰安市泰山区沽豆商贸有限公司关于临海市部级柑桔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编号:***********,包号:标项*)采购结果的投诉,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处理结果: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月**日本机关向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月**日收到江苏省建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的答复函。
江苏省建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的答复函中确认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为*.**亿元,从业人员***人,为****年中小企业。投诉人提供的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供应商参与兴化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项目提供的数据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万元,属于小型企业。而中标供应商宁波金惠利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三者提供的数据存在明显差异。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个典型问题的回复、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解释,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信息,根据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否则对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不予认可。经本机关核查,江苏省建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月**日与*月**日分别出具的证明与认定,对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划型表述不一致。中标供应商宁波金惠利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中承认“误把利润总额看作了营业收入”,“数据有错误”,并对数据的来源作了解释。因此,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机关认为,中标供应商宁波金惠利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对投诉人“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组织本次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人关于临海市部级柑桔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临海市财政局

*、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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