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莉与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10-09
浙江/宁波 质疑投诉
程某莉与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江/宁波-2025-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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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程某莉与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 **:**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案号 甬鄞政复(****)***号
案由 申请人程某莉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年*月**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浙里复议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 程某莉
被申请人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
行政复议结论 维持
落款日期 **********

申请人程某莉。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程某莉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年*月**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浙里复议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因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年*月**日完成补正,本机关于同月**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官网申请公开某小区选聘前期物业的招投标备案相关信息,提供信息方式选择的是电子邮件。****年*月*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中回复申请人前期物业的招投标备案相关信息属于可公开范围,但因信息较多,文印成本过高,且涉及部分个人信息,所以让申请人去住建局查阅或者抄录。首先,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之间的招投标备案信息应属于可公开的信息,其中如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等均属于招标人,招标项目简介,招标活动方案等内容文件,并不涉及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其次,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信息较多,文印成本过高,这不是不能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正当理由。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一、基本事实。****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政务平台提交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 “某小区选聘某前期物业时的招投标备案的文件信息以及其相关文件信息”“某小区某物业前期物业合同备案信息及其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信息指定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信息获取方式为“电子邮件”。申请人在“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收其他方式”一栏均选择“是”。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属可公开范围,于****年*月**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对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合并答复。其中“某小区选聘某前期物业招标备案相关信息”内容较多、公开成本较高,被申请人引导申请人现场查阅、复制,并提供相应地址与联系方式。“某物业前期物业合同备案信息”则随《答复书》于同日邮寄给申请人。因申请人拒收,邮件于*月*日被退回,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当日通过短信方式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回电表示同意以邮寄方式接收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遂于*月*日再次将《答复书》及附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另,截至目前,申请人并未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到现场查阅案涉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标备案信息。二、案涉《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与检索,查询到了案涉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文件及前期物业合同备案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系上述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公开范围并向申请人提供部分政府信息,剩余政府信息则向申请人提供相应获取方式,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月**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因案涉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文件内容较多、公开成本较高且仅以纸质载体保存,按照申请人指定方式公开恐难以实现,鉴于申请人在申请时已明确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信息时也可接受其他方式且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亦通过电话确认该事实,故被申请人采用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前期物业合同备案文件,招投标备案文件则引导申请人现场查阅,并未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要求。综上,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涉《答复书》于法有据,并无不妥,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案涉《答复书》。

经本机关查明:****年*月**日,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网向被申请人提出两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小区选聘某前期物业时的招投标备案的文件信息以及其相关文件信息;*.某小区某物业前期物业合同备案信息及其相关资料文件信息,被申请人于同日收悉。****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两项政府信息合并答复。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项所涉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属于可公开范围,但因信息较多、文印成本过高,且涉及部分个人信息,告知申请人可前往被申请人处进行查阅或者抄录,并告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项所涉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属于可公开范畴,并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上述答复书,后因申请人拒收被退回。****年*月*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邮寄上述答复书,申请人于同月*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行政复议请求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居民身份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务网申请信息公开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月**日的运单号及邮件轨迹截图、***邮寄信封、短信截图及通话记录、*月*日的运单号及邮件轨迹截图等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审查、答复等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于****年*月**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及提供相关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因此,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由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政府信息载体的安全性、公开的成本、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而非完全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行政机关对于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享有一定的裁量权,只要公开的形式对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权利不致受到减损或不利影响,行政机关经裁量后选择的公开方式则是合法和适当的。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小区选聘某前期物业时的招投标备案的文件信息以及其相关文件信息”,因所涉信息较多,被申请人考虑到公开成本,安排申请人查阅并告知查阅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已充分保障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年*月**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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