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5-10-09 00:00:00
| 索引号 | ******************/*************** |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陈某波与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职申请处理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发布日期: ********** **:**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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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波。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陈某波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意见》不服,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年*月**日收悉。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年*月**日完成了补正,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期,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问题的回复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是某小区的业主,****年**月*日通过邮寄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内容为:依法对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以及某小区物业公司未履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问题依法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答复如下:根据《关于做好宁波市鄞州区物业管理项目选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鄞物办发〔****〕*号)文件精神,属于民营资本投资的物业管理项目(商业开发)可采用公开招投标,也可采用协议招标。某小区由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属于民营资本投资的商业房产开发项目,采用协议招标方式选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年*月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关于做好宁波市鄞州区物业管理项目选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鄞物办发〔****〕*号),认定某小区采用协议招标选聘物业合法。然而,该文件属于鄞州区规范性文件,位阶低于《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层面的物业管理法规。根据《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当两者存在冲突时,应优先适用上位法。《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只有在招标人少于*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被申请人未考量上位法规定,仅依据区级文件作出认定,属于适用依据错误。*、被申请人在未明确某小区是否符合协议招标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就认定协议招标合法。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小区存在符合协议招标的情况,如招标人数量或住宅规模相关材料等,不能仅凭开发项目性质就认定协议招标的合法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及履行法定职责回复上的矛盾,严重影响回复的可信度与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妥善保存并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在物业管理领域,前期物业招投标活动是关键环节,涉及众多法定程序和监管要求,作为监管部门的被申请人,必然会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相关的开标、评标、中标及招标说明等全套备案材料。这些材料不仅是对招投标活动合法性与规范性的证明,也是保障业主知情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依据。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回复称这些信息“不存在”,明显与自身法定职责和实际管理流程相悖,难以令人信服。然而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回复中,被申请人却认定某小区采用协议招标方式选聘物业并已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符合相关规定。这一回复意味着被申请人确认该小区存在协议招标这一事实,既然存在招标行为,按照正常的行政管理和档案留存逻辑,就应当有与之对应的招投标全套备案材料。被申请人一方面称相关备案材料不存在,另一方面又肯定协议招标的合法性及备案情况,这种自相矛盾的表述,反映出其在信息掌握上的混乱。这种矛盾还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影响。申请人基于对政府信息公开和监管职能的信任,依法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和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目的是了解小区物业管理相关信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自身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然而,被申请人前后矛盾的回复,使得申请人无法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也无法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合法性进行有效判断,进而影响到申请人对后续物业管理活动的参与和监督,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回复应当具有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被申请人这种矛盾的回复,不仅违反了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也破坏了政府信息公开和监管工作的严肃性与规范性,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和良好行政管理秩序的维护。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与履行法定职责回复中的矛盾表述,无论从法律规定、事实逻辑,还是从对申请人权益影响和行政行为规范的角度,都凸显出其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回复的不可信与不合法,理应得到纠正。三、被申请人对依法招投标问题负有监督管理与依法处理职责。申请人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是由建设单位提交招投标材料向被申请人备案,而非被申请人履行事项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推诿不作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对此表示不满。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对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查处,导致小区物业服务质量难以保障,业主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受到影响。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权得不到保障,可能面临不合理的物业服务费用和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四、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意见,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以及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未能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某波署名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认为某小区的建设单位某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未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经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意见》(以下简称《回复意见》),于当日将《回复意见》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同年*月*日签收。二、举报事项的处理与陈某波不具有利害关系,陈某波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年修订,下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陈某波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是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前的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代业主、业主大会行使《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对小区共有部分管理的权利,选聘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亦由业主所承接,因此与本案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具备利害关系的主体范围仅限于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业主。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陈某波所提供住址房屋的购买人为案外人许某芹,陈某波亦未购买过涉案小区的房屋,可见其不是该小区的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不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问题应当被认定为一种举报行为,对于该种举报行为的处理不会对举报人实际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意见》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不具备申请本案的申请人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意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涉案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年*月份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招标的方式选聘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于同年*月*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到被申请人处进行了备案。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民营企业,涉案小区属于民营资本投资的商业房产开发项目,依据当时施行有效的鄞物办发〔****〕*号《关于做好宁波市鄞州区物业管理项目选聘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依据该《实施意见》履行职责亦属正确,无需对此行为进行处理或处罚。同时,申请人在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回复意见》内容与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相矛盾问题并不存在,正是因为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方式选聘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所以被申请人才没有保存有关该项目前期物业招投标相关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人据此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鉴于此,被申请人针对****年**月*日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于****年*月*日作出《回复意见》,并将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同年*月*日签收,程序合法,答复内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相应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综上,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意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本机关查明:****年**月*日,申请人陈某波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依法对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主要涉及某置业有限公司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年*月*日作出《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意见》,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某小区*幢*号*室房屋所有人系案外人许某芹,申请人陈某波并无位于某小区的房产。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说明书、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意见、《关于做好宁波市鄞州区物业管理项目选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鄞物办发〔****〕*号)等,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意见及邮寄单据、存量房房源查询结果截图、《关于做好宁波市鄞州区物业管理项目选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鄞物办发〔****〕*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第十一条第四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即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者在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有建筑物空间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有关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由业主共同享有。本案中,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某小区*幢*号*室房屋所有人系许某芹,申请人亦无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因此申请人不是该小区业主,不享有业主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并非该小区业主,其申请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所涉的有关物业选聘事项属于小区业主共同享有的权利,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无关。被申请人就此作出的回复意见,与申请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意见》与申请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波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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