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2025-10-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枫桥式人民法庭维修改造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绵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绵阳市经开区板桥街***号
被投诉人:越西县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越城镇文昌大道
被投诉人:凉山州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西昌市马水河街*号
四、基本情况
凉山州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越西县人民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维修改造(*****************),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采购人未依法制定采购需求,采购人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需求的制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投诉事项*:采购人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部分评审因素设置与采购需求关联性不强。
投诉事项*: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投诉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未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进行质疑答复。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凉山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