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兴安岭-2025-10-14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投诉人:吉林省沐林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城郊街道富宇花园三期(一期工程)*幢*单元***号房
被投诉人*: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被投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
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号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谦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号爱特孵化器***室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机房标准化改造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预中标人黑龙江谦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无效投标。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标的“行级空调”属于国家强制认证产品(***认证)范畴,属于**强制认证产品第七大类家用类似用途设备中****类别,其制造商是华为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而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华为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获得该产品的***认证,预中标人黑龙江谦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二):预中标人黑龙江谦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无效投标。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标的“行级空调”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需要相关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经查询制造商华为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并未获得相关产品节能认证认可证书,预中标人黑龙江谦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无效投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就相关事项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进行了查证。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年第**号)文件规定“**.空调器(****)的产品种类描述第*条,装有全封闭电动机*压缩机,额定制冷量/制热量≤*****大卡/每小时(******)”,本次中标供应商黑龙江谦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为室内机:********************,根据《华为***************行级风冷智能温控产品用户手册》显示,该产品制冷量为******,大于文件规定的******,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此投标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据此,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可查到本次投标产品“室内机:******************** 室外机:*******************”在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据此,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