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杭钢公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紫臻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一批设备设施、废旧物资
2025-10-14
浙江/杭州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杭钢公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紫臻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一批设备设施、废旧物资
浙江/杭州-2025-10-14 00:00:00

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杭钢公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紫臻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一批设备设施、废旧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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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杭钢公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紫臻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一批设备设施、废旧物资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 *.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发票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开具。 *.本项目“安全、技术、廉政、履约保证金”(下称“履约保证金”)为转让价款的**%。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至浙交所指定账户。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回收、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转让标的物品质、数量以实物为准,设备的任何售后服务及维修事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支付费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标的物交割事项: (*)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 (*)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 (*)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标的物拆解,必须征得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 (*)受让方应对拆解、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标的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拆除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元/天。 (*)在非转让方单位土地上拆除回收转让方设施时,应做好必要的防护工作,否则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转让方在整个拆除过程中原则上不提供日常施工电源。受让方如需临时电源、水源按杭钢相关要求办理并计费,否则转让方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受让方在项目施工区域内按安全方案做好安全用电措施,严禁使用厂区供电网及乱接乱拉施工电源。 (**)资产交割期间受让方不得随意损坏道路。 (**)受让方承诺在资产交割过程中,不拖欠员工(含劳务工)工资,按月付清员工(含劳务工)工资。转让方有权进行抽查与核对。 (**)受让方若发生拖欠员工(含劳务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经项目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认可,转让方可从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员工(含劳务工)工资。 *.违约责任: (*)本次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杭钢公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紫臻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一批设备设施、废旧物资项目工期要求较高,且项目周边为正常生产办公区域,安全环保要求较高,若受让方未按要求施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转让方有权没收受让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造成转让方经济损失的,受让方要承担全部损失。 (*)在履约保证金不足情况下,受让方应在*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停工直至补足履约保证金,因此造成的工期延期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价款的**%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让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清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受让方按照本合同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对标的物重新进行挂牌,如成交价低于本次合同价款,差额部分损失由受让方向转让方赔偿。 (*)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遭受罚款、承担民事责任或致使转让方遭受损失的,受让方应予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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