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克东财采投处【2025】8号
2025-10-13
黑龙江/齐齐哈尔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克东财采投处【2025】8号
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10-13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克东财采投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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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兢蒲鲜食玉米生产加工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沐林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

被投诉人:克东县蒲峪路镇人民政府

地址:蒲峪路镇光辉村

被投诉人:齐齐哈尔易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百悦居二期商服**号楼***室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科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自兴街**号保利清华颐园*栋*单元*层***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兢蒲鲜食玉米生产加工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包*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预中标人哈尔滨科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无效投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经查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年第*号)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描述为“以城镇燃气为能源,燃烧用空气取自室内、燃烧产物直接或间接排向室外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及类似用途的燃具”,根据中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吉林省华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标人所投产品热源为锅炉产生的水蒸汽,并非以燃气为能源,该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克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克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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