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嘉纵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2%股权
2025-10-13
重庆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重庆长嘉纵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2%股权
重庆-2025-10-13 00:00:00
重庆-2025-10-13 00:00:00
重庆长嘉纵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重庆长嘉纵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据评估报告载:(一)本次资产评估引用重庆企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重庆长嘉纵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项审计报告》(企望专审字【****】第***号)的报告结论作为账面价值,评估机构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二)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函至长嘉纵横,因发行基金债失败,要求退回重庆顺源通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一次性收取的管理费***万元,并要求清算顺源通达基金;截止****年**月**日,长嘉纵横已计提管理费收入*,***,***.**元,未计提管理费收入*,***,***.*元并先行退回(实际截止评估报告日尚未退回,已挂账预收账款),已计提管理费收入*,***,***.**元计入预计负债,预计会退回。(三)根据长嘉纵横出具的“关于****年*月**日会议中对重庆长嘉纵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评估的几点说明”记载,长嘉纵横对“顺源通达”以**身份获取的“渝物兴”的投资收益(含门槛收益及超额收益)均不享有任何权益,故普通合伙人***长嘉纵横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顺源通达基金评估值不考虑顺源通达以**身份获取的“渝物兴”的投资收益。(四)本次转让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不包括渝物兴基金超额收益对应的评估价值。,二、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所对应的权益中,不包含该股权享有的长嘉纵横未来可以获得的重庆渝物兴物流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超额收益(前述 “超额收益”是指渝物兴基金《合伙协议》第十六条第 * 款第(*)项约定的普通合伙 人 **%的收益)。,三、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年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年*月财务报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已自行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已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主体资格,能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基金公司等要求,决定是否申请受让,并自愿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重庆联交所向其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即便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也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也不意味着其必然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或备案并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同意:如本次交易因自身原因二、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万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三、本项目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的相关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优先购买权实施方案》。四、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或原股东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五、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六、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七、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八、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