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20%股权
2025-10-12
上海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20%股权
上海-2025-10-12 00:00:00
上海-2025-10-12 00:00:00
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标的公司审计和财务数据均来自母公司非合并数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本项目涉及到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 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的*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详见保证金设定)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报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报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报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取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及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本次股权转让不影响标的企业的存续,原有劳动关系不变,不涉及职工安置。 *、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需更名,不得继续使用东风字号,且不得继续使用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若有)。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