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10-12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哈尔滨中上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依安县民政局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
被投诉人*:黑龙江中服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大街***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养老机构护理床(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年*月**日开标过程中代理机构联系我公司说我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与别家供应商一样,让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没有围标串标。我公司马上联系厂家出具声明函没证明了产品图片真是有效,我公司为该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但是还是给我公司废标了。我公司不认可该废标理由。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拟定中标人黑龙江省弘锐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养老机构护理床),属于(工业)行为;制造商为(河北博信康复器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我公司经查询该制造商河北博信康复器械有限公司****年*月*日在广东政府采购网中标东莞市人民医院病床采购项目,该公司自己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数据为制造商为河北博信康复器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数据拟定中标人声明的与制造商实际数据不一致,为虚假应标。
(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该项目预算**.**万元,开标时共**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最终贴预算价中标**.**万元,与预算价格只相差了*.**万元,最终只有*家报价,其他供应商均被废标,尤其是我公司以不合理的要求被废标,最终报价几家的供应商为串通好进行的报价。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投诉人(哈尔滨中上科技有限公司)与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黑龙江雷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张机器人焊接工作图片一致。投诉人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养老机构护理床”品牌为“永辉医疗”,制造商为衡水滨湖新区永辉医疗器械厂。经向该公司函询,其复函内容为“贵单位调查取证函中提到投标项目投标过程中(哈尔滨中上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焊接照片相同问题,原因是我厂部分焊接件是委托代加工焊接的,焊接设备照片是加工厂生产过程照片,所以相同”。据此复函,我局再次向衡水滨湖新区永辉医疗器械厂函询,要求其明确其委托代加工厂名称,衡水滨湖新区永辉医疗器械厂未在期限内复函。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黑龙江雷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养老机构护理床”品牌为“信华仁”,制造商为河北华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向河北华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函询,其复函内容为“我司经销商(黑龙江雷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焊接机器人现场图片,为我公司提供的真实图片,不存在我司提供虚假图片的情况。关于与另一家供应商提供的图片一致这一情况,我司并不知情”。投诉人(哈尔滨中上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黑龙江雷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响应文件异常一致,属于采购文件中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投诉人被废标符合采购文件中“说明:在项目评审时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成交供应商(黑龙江省弘锐星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养老机构护理床),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河北博信康复器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经向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税务局函询,其复函证实“河北博信康复器械有限公司****年**月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人,****年全年增值税申报收入********.**元,****年资产总额********.**元”。均证实与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一致。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向衡水市冀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成交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函询,其复函证实制造商河北博信康复器械有限公司企业划型为小型企业,与成交供应商(黑龙江省弘锐星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划型一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向投诉人(哈尔滨中上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供“项目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事实依据,投诉人(哈尔滨中上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补正,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驳回投诉。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抄送:黑龙江省弘锐星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