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2025-10-11 00:00:00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州档案馆档案抢救设施(仿真复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恩施州档案馆档案抢救设施(仿真复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长江传媒数字出版有限公司
地址:洪山区雄楚大街***号出版文化城出版大厦*层
被投诉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恩施州档案馆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华家湾办公区;湖北省恩施市青树林新区恩施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华天(高科)武汉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珞喻路**号融科珞瑜中心**栋*楼
三、基本情况
****年*月**日,“恩施州档案馆档案抢救设施(仿真复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更正公告,****年*月**日,该项目在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万元,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年*月**日该项目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华天高科(武汉)技术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为供应商之一。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后,湖北长江传媒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档案馆提出质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档案馆于****年*月**日作出答复,因湖北长江传媒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恩施州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 湖北长江传媒数字出版有限公司的具体投诉事项为:
*.华天高科(武汉)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专业显示器制造商“来酷科技有限公司”属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控股企业,“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
*.华天高科(武汉)技术有限公司所投喷墨打印机及专属耗材制造商为“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属于外资企业,不属于中型企业,与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符。“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全资控股,“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为大型外资企业,全球大型精密机械制造商。针对华天高科(武汉)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出现的描述,明显存在“以上企业,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并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招标要求相关规定,提供的响应数据属于虚假响应。
*.华天高科(武汉)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所投高性能图形工作站制造商“合肥联宝电器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该企业不属于小型企业,与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
本机关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本案中,“恩施州档案馆档案抢救设施(仿真复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华天高科(武汉)技术有限公司在参与该项目投标时所投专业显示器制造商来酷科技有限公司是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控股的企业,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不能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一)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恩施州档案馆档案抢救设施(仿真复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如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关于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向制造商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协助认定,但相关主管部门未予认定;同时本机关无法查询到其股东企业注册地址相关信息,无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函协助认定企业类型,现有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该投诉事项。
(三)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向制造商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协助认定,但相关主管部门未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该投诉事项。
五、其他补充事宜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