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10-11 00:00:00
荣昌区中医院血透机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荣昌区中医院血透机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荣昌区中医院血透机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宏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号****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荣昌区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黄金大道***号
被投诉人*:重庆正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荣昌区昌州街道向阳路***号“重牧硅谷*星创天地”****室
相关供应商:昌昊医疗设备重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重庆市北碚区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云汉大道***号*幢***(*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受理:投诉人于 ****年*月*日向重庆市荣昌区中医院、重庆正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本项目提出质疑,投诉人对重庆市荣昌区中医院、重庆正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昌昊医疗设备重庆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所投的“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设备生产方是“连云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设备型号为:*****/****型,该型号设备无法满足设备招标参数中的第**条。*、昌昊医疗设备重庆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所投的“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设备生产方是“连云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设备型号为:*****/****型,该型号设备无法满足设备招标参数中的第**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年*月**日
荣昌区中医院血透机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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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荣昌区中医院血透机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荣昌区中医院血透机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宏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号****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荣昌区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黄金大道***号
被投诉人*:重庆正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荣昌区昌州街道向阳路***号“重牧硅谷*星创天地”****室
相关供应商:昌昊医疗设备重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重庆市北碚区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街道云汉大道***号*幢***(*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受理:投诉人于 ****年*月*日向重庆市荣昌区中医院、重庆正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本项目提出质疑,投诉人对重庆市荣昌区中医院、重庆正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昌昊医疗设备重庆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所投的“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设备生产方是“连云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设备型号为:*****/****型,该型号设备无法满足设备招标参数中的第**条。*、昌昊医疗设备重庆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所投的“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设备生产方是“连云港千樱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设备型号为:*****/****型,该型号设备无法满足设备招标参数中的第**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