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5-10-11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齐齐哈尔市绿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投诉人:骏兴项目管理(黑龙江)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大街
采购人:嫩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地址:嫩江市军民路***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年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年**月**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年**月**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年**月**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骏兴项目管理(黑龙江)有限公司对采购人资质审核不清,致使资质无效的供应商参与了报价。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内蒙古天成纬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风幕式喷杆喷药机(品牌:丰诺、规格型号:**********)”,制造商为富锦市丰诺植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了该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山东朴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风幕式喷杆喷药机(品牌:上力、规格型号:*********(**))”,制造商为青州上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了该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经向上述证书的认证机构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南京赛姆认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函询,其复函均证实以上产品未设置或不适用项目参数,因此不满足采购文件具体技术参数要求。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产品通过国家***强制认证,提供证书或相关网站截图”属于“★”号条款, 及“说明: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的规定,内蒙古天成纬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朴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无效投标,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本项目合格供应商只有*家,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嫩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嫩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山东朴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成纬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丰茂科技有限公司
嫩江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