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5-10-11 00:00:00
合肥市肥西县始信路***号工业用房委托运营管理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合肥市肥西县始信路***号工业用房委托运营管理项目公告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肥西县始信路***号工业用房委托运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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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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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 |
肥西运河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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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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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监督部门 |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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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网络一次性报价期:****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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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运营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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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肥市始信路***号工业用房 |
第一层 |
钢结构 |
****.** |
* |
***.** |
** |
| 砖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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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运营标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始信路***号 ,产权属肥西运河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标的房屋权属情况:无房产证,有土地证,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运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本次运营标的包括工业厂房和砖木办公室,按现状移交,以实体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并联系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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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用途要求 |
*.本项目运营标的用途为工业、办公 *.受让方不得用于高污染、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证载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不得在运营厂房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易爆物品;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音、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环境的经营项目及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业;不得从事洗车、汽车修理、废品收购、殡葬服务等行业;不得从事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活动。 *.受让方运营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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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运营费用每季度支付一次,首期运营费为成交价,自第三年开始在上一年实际运营费的基础上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装修期*个月(运营期外),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期三个月运营费用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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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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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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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运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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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运营标的,就运营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运营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运营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运营期内,运营房屋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他人合作经营。 (四)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运营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营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运营期内,物业由成交人自行管理。 (六)如受让方在委托方或上级单位(如合肥市经开区管委会等)的各项检查中(如文明创建、安全生产等)被通报(包括但不限于整改通知单、函告等)的:县区级通报的给予罚金****元每次、市级或以上的给予罚金****元每次,并立即组织针对通报情况予以整改到位。如连续被通报三次以上,委托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受让方承担并赔偿全部损失。 (七)受让方需服从委托方对受让方在运营管理期内的日常工作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能力、物业管理、卫生保洁、水、电、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违章搭建等。如委托方发现受让方存在以上方面问题,需无条件立即整改到位,如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委托方将视情给予罚金*****元至 *****元处罚,并无条件立即整改到位,如受让方仍然未整改到位的或一年内累计三次被委托方函告、检查通报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由此造成的损失,受让方承担并赔偿全部损失。 (八)运营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委托方同意后,受让方可以对厂房部分进行局部招商,受让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和受让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受让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委托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受让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招商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委托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运营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委托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委托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委托方检查的,或受让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委托方备案的,均视为受让方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运营期内,受让方对运营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运营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运营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一)《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期满或终止;因城市统一规划、开发、拆迁、改造需要而终止协议的;因县、市政府决定统一调配该房屋的;因县、市政府决定收储该房屋、土地,作出决定用作抵押、融资等需要该房屋而必须终止协议的;因县、市政府决定将该房屋出售而终止协议的。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运营房屋在合同终止后**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二)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运营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三)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方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水电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十四)禁止高污染、高能耗、高风险行业(如:化工、电镀、喷漆、危化品储存、大型熔炼、高噪音加工不得排放废水、废气等。 (十五)受让方书面承诺其生产项目必须自行办理并通过环评(环境影响评价)。若因受让方原因无法通过环评或受到环保处罚,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六)运营期间,受让方应积极妥善维护厂房,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拆除重建,不得违章搭建相关简易棚或附属厂房。 (十七)运营期限内,受让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如因受让方使用不当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受让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委托方损失;在运营期限内,厂房出现的任何损坏,由受让方负责维修,若受让方拒不维修,委托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十八)受让方是其运营房产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唯一责任主体,须对因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十九)受让方在运营期间至少配备*名运营管理人员,并明确*名对接人员。 (二十)该处厂区无不动产权证,受让方在投标前需自行了解相关情况,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厂房现状。 (二十一)拟运营房产内装修及附属物全部属原承租方所有,原承租方有权拆除,受让方有意使用可自行与原承租方商谈使用事宜,委托方对上述事项均不负责协调。成交后,委托方按照现状与受让方办理移交手续,受让方不得以房屋未清空及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房屋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另外若受让方与原承租方之间由于交接导致矛盾纠纷与委托方无关,一切矛盾纠纷由受让方与原承租方自行协调解决,委托方不负有任何协调义务。若受让方违反该条款约定,委托方有权将其违约行为报交易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二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二十三)特别说明:受让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否则视为违约;如受让方违约、运营管理合同到期而拒不交还房屋,委托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收回房屋,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委托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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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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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为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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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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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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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进入“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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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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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竞价 |
*.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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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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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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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号楼*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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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处置 |
*.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在合同签订并报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科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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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号楼*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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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前一次性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超过****万元的部分至*****万元的部分,为*.*%;超过*****万元的部分至******万元的部分,为*.**%,超过******万元的部分,为*.**%。交易服务费不足****元的,按****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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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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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在公告截止时间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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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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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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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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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洪 伟,联系电话: *************(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号楼*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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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支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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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
运营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位于第一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
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签订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互惠的原则,乙方在对甲方合肥市肥西县始信路***号工业用房的现状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愿意对甲方上述项目运营管理,并保证合法经营,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合肥市肥西县始信路***号工业用房委托运营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合肥市肥西县始信路***号工业用房 座落于合肥市肥西县始信路***号,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结构钢结构/砖木,该经营房产用途为工业、办公 。
第二条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
本次运营房产使用期限共* 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 * 年整。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设备安装期个月(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免费用设备安装期起算时间以实际交付之日《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甲乙双方签字为准。乙方享受免费用设备安装期,如合同提前解除,乙方实际享有的免费用设备安装期以五年运营期内乙方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分摊,例如乙方提前两年半解除合同,则乙方需补缴**天免费用设备安装期间的使用费用,以此类推。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递增情况 :本次运营项目第一、二年运营费均为成交价,自第三年起运营费均按照在上一年实际运营价格基础上递增*% 。
*、运营费每季度 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前向甲方缴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个月前向甲方支付,先支付后使用。
*.乙方将房屋履约保证金及运营费付至甲方提供的账号。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首次使用时,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与首期费用一并支付。
*、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及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为准。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经营期限保持不变。
*、甲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标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管理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经营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等,由乙方维修,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出具增值税发票。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结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由乙方负责。
*、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同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详见附件)。
*、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运营期内,乙方应积极做好物业管理,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运营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对房屋部分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招商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运营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乙方在甲方或上级单位(如肥西经开区管委会、相关县局等)的各项检查中(如文明创建、安全生产等)被通报(包括但不限于整改通知单、函告等)的:区级(肥西经开区管委会)通报的给予扣除罚金 ****元每次、县级(含县直属部门)通报的给予罚金 ****元每次、市级或以上(含直属部门)的给予给予罚金****元每次,并立即组织针对通报情况予以整改到位。如连续被通报三次以上,委托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或者因乙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日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擅自与他人合作经营;
*、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逾期*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欠缴各项费用达贰万元整(¥*****元)的;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应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负责维修整改。
*、运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应支付的运营费用后,甲方应将乙方预交运营费用的余额部分退还乙方。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贰拾万元整 (¥ ****** 元)。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贰拾万元整 (¥ ****** 元)。
*、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管理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管理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委托房产对应的运营管理,甲方在经营期满**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运营管理招标,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招标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房产的运营管理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对经营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除外)的,由乙方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运营期内,乙方负责运营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营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等相关费用。
*、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修期内,所产生的水、电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如因乙方拖欠运营管理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运营管理房屋内不得经营招标用途以外的其他业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本次经营管理房屋以合同列示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经营管理房屋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运营管理期内乙方为房屋的实际管理者,乙方需要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中毒等相关事宜,不做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乙方在运营管理期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与甲方无关。
*、乙方在委托运营管理期间,门面房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乙方代收代缴,其中不足部分,均有乙方自行垫付,与甲方无关。
*、乙方需服从甲方在运营管理期内的日常工作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能力、物业管理、卫生保洁、水、电、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违章搭建等。如甲方发现乙方存在以上方面问题,需无条件立即整改到位,如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甲方将视情给予罚金***** 元至 *****元处罚,并无条件立即整改到位,如乙方仍然未整改到位的或一年内累计三次被甲方函告、检查通报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并赔偿全部损失。
**、房屋内的无主物由乙方自行清理并承担所需费用。
**、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运营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甲方同时有权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全部损失。
**、运营期间,乙方应积极妥善维护厂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拆除重建,不得违章搭建相关简易棚或附属厂房。
**、运营期限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甲方损失;在运营期限内,厂房出现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若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是其运营房产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唯一责任主体,须对因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运营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对厂房部分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招商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运营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委托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乙方方在甲方或上级单位(如合肥市经开区管委会等)的各项检查中(如文明创建、安全生产等)被通报(包括但不限于整改通知单、函告等)的:县区级通报的给予罚金 ****元每次、市级或以上的给予罚金****元每次,并立即组织针对通报情况予以整改到位。如连续被通报三次以上,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承担并赔偿全部损失。
**、运营期内,物业由乙方单位自行管理。
**、禁止高污染、高能耗、高风险行业(如:化工、电镀、喷漆、危化品储存、大型熔炼、高噪音加工不得排放废水、废气等。
**、乙方书面承诺其生产项目必须自行办理并通过环评(环境影响评价)。若因乙方原因无法通过环评或受到环保处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在运营期间至少配备*名运营管理人员,并明确*名对接人员。
**、乙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证载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贰 份,乙方执贰 份,相关部门备案贰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
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项 目 位 置:合肥市肥西县始信路***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出租房屋概况
*、房屋位置:合肥市肥西县始信路***号
*、建筑面积:
*、房屋用途:
二、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承担原则,甲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乙方后,租赁房屋的使用、管理、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和租赁房屋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担。
三、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甲方作为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向乙方移交的委托运营房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
*、甲方作为委托方方,享有下列权利:
(*)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知甲方;如乙方在甲方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后**个自然日内仍没有整改的,甲方有权按照安全隐患等级扣除****元******元不等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二次装修方案和装修过程进行审查监督,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乙方装修结束后**个自然日内无法提供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及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任何赔偿。
(*)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有权据此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甲方的义务
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使用委托运营房屋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甲方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运营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运营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乙方应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设施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乙方运营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乙方确保不在运营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场所;“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存放,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乙方确保对所运营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乙方确保在运营的场所区域内安全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 )本次运营房屋三楼为原产权人自行搭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运营房屋的安全管理,装修改造等由乙方负责,后续引发的一切纠纷和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运营场所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并负责对该部分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
(*)乙方发现房屋质量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应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屋后两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在接收运营房屋时,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发生安全事故等险情时乙方有义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立即通报甲方,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四、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赔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立即整改,并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运营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甲方同时有权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全部损失。
*、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乙方还应负责组织维修、恢复原状(需经检验合格),并承担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提供一份给甲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处理。
六、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和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持有壹份,乙方持有壹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作为《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特别提醒: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需按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相应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