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10-10
湖北/宜昌 质疑投诉
枝江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湖北/宜昌-2025-10-10 00:00:00

枝江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枝江市社会福利院失能老人养护楼家具用具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精卫信息咨询(湖北)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号光谷新世界中心*地块写字楼*栋办公**号(**)

  被投诉人*(采购人):枝江市社会福利院

  地址:枝江市东湖大道*号

  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枝江市仙女大道***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枝江市社会福利院失能老人养护楼家具用具采购”(项目编号:******************,预算*******元,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给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认为采购人以特定的采购需求、技术指标、评审因素将本次采购活动指向特定潜在投标人、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通过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技术证明材料和评审因素,将本次采购活动指向特定潜在投标人、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严格依法落实国家采购政策。

  投诉事项*: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变相以企业的经营范围作为加分项,将本次采购活动指向特定潜在投标人、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技术部分”中要求的“家具配置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中以非量化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赋予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对投标人的评审设置没有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设定的技术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投诉人认为以上*、*、*、*事项,均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阻挠、限制潜在投标人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投诉请求:暂停采购活动,停止违法行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违法责任。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审阅了投诉书,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复说明,查阅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以及提交了响应文件的四家供应商相关情况,咨询了评审专家,审阅了项目评审的资料。经过书面审查,相关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是针对失能老人养护楼采购的家具用具,使用群体很特殊,使用场所很特殊,对家具的安全性、环保性、耐用性、牢固和结实性、抗撞性等多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求高于普通民用家具是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关于采购文件中“原材料检测报告”的要求,属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原材料是生产出合格产品的必不可缺的基础,原材料符合要求是生产出合格产品的基本前提,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材料检测报告,是基于对产品质量优良的基本要求,是为了确保所购家具从源头上符合安全、环保、无害、无异味。因为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相对较弱,失能老人的健康状况相对更弱一些,采购人考虑特殊人群的特殊需求,家具用具需求予以倾斜和适当照顾并无不妥。

  第二,本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依法参与公平竞争。

  第三,本次采购活动有四家供应商均提交了磋商响应文件,均未对采购文件提出异议,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都通过,都实质响应了采购文件需求,足以说明采购文件需求设置没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故不存在投诉书中所说的“以特定的采购需求、技术指标、评审因素将本次采购活动指向特定潜在投标人、特定产品,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也没有阻挠、限制潜在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四,本要求是为了保护失能老人的人身安全、满足养护楼特殊使用场景需求,从而最大限度防范和减少意外造成伤害的情况发生。

  第五,相关的国家标准是产品必须满足的最低标准,采购人对特殊需求可以适当高于最低标准实施采购,从而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产品,意在较大限度发挥优质产品的作用,让符合采购文件需求的多种产品参与竞争。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拟采购的产品,使用群体特殊,使用场所也具有特殊性,要求对产品提供检测的机构同时具备***和****资质,就是为了确保将来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都是实实在在的质量过硬的产品,要有权威的检测资料作为支撑,才方便评审小组评判和识别,以便采购到最符合采购文件需求的产品,如果不能提供这两种认证结果的产品,理所当然会被拒绝。采购人希望采购到质量优良、性能良好的产品,并无过错。采购人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存在不适应的问题,而是符合以下规定:一是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二是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规定。三是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二款,“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规定。

  经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是强制认证,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报告或证明是权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具备此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报告或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指检测报告或认证证明具有被国际认可的效力,对企业产品来说,获得此类机构的认证报告,明显提升了产品竞争力,虽不是国家强制的,却是企业的加分项,是对产品质量获得消费者认可的很好的“名片”和“通行证”。失能老人是社会特殊群体,需要特别照顾,所对应的家具用具必然比普通家具要求更高一些,采购需求也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六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商务部分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内容与本项目有关),完全满足的得*分,不提供的或者认证范围不符的不得分,这里说的是环保标志产品。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这里说的是创新产品、或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后者所涵盖的产品范围更大一些,即实行价格折扣优惠的产品范围比给予商务评分的产品范围更大,实行价格扣除的是指创新、节能或者环保产品,体现在报价环节,与体现在商务环节给予商务评分的环保产品并不冲突,也未违反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章。家具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浓度较高的气体(比如甲醛)或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不利影响的物质,如果没有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支撑,评委不容易判断哪家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更优质。要求提供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完全满足的得*分,与家具的自身属性密切相关,不存在歧视谁、偏袒谁的问题。故不存在未严格依法落实国家采购政策的问题。《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财库〔****〕**号文)已明确规定,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屏风类均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采购文件对本需求的设置符合《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财库〔****〕*号文印发)的规定:“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列举了采购文件中商务部分的大量资料,核心诉求就是认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投诉人忽视了采购文件中一个最基本的事实,这些内容每一段开头都强调了“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文件并非投诉人所说的经销商直接被排除的情形。经销商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采购到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货物再向采购人供货。投诉人对此的理解是不准确的。关于三体系认证事项,*******(质量管理体系),聚焦产品/服务质量,通过规范流程(如采购、生产、售后)确保质量稳定,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环境管理体系),关注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帮助企业控制污染(如废水、废气排放)、节约资源(如能耗、原材料),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员工工作安全与健康,通过识别工作中的风险(如机械伤害、粉尘危害),制定防护措施,减少工伤事故。投诉人认为企业不一定需要这三种体系认证,采购人认为企业需要取得三体系认证,以确保其生产的各种产品完全取信于采购人,采购人的这一要求并无不妥,也不过分。**/***********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是《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均为国家推荐性标准。这三个认证体系、一个评价体系、一个指南,实际上是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既直接又具体的体现,是企业应该具备的实实在在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采购人基于对特殊场合给特殊人群使用的特殊家具用具,提出比普通家用家具配置高一点的采购需求,符合认知基本常识,合情合理,也不违法,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的规定。如果供应商能够提供符合采购文件各种要求的商品,采购人都欢迎。经查,采购文件关于资格审查的十个方面的内容,既没有将取得认证的资料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也没有将企业成立时间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反而提醒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当月刚成立的企业应如何提供资格审查所需的资料。投诉人说采购人将相关认证的资料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将企业成立时间作了限制的事项均不存在。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的理解与采购文件的表述存在差异,采购人要求响应供应商的家具配置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具有完整性、合理性、针对性,明确了需要提供哪些彩图、颜色搭配与福利院的装修风格相符、与安全性能相符等,这一项的评分要求中,已经明确了哪些情况得满分、哪些情况扣多少分、哪些情况完全不得分,不存在赋予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关于认为“技术部分”分值设定**分偏高的问题,本项目分值设定包括:价格评议分、技术评议分、商务评议分三大块,参与项目竞争的四家供应商均未对此提出异议,资格审查均通过,均实质响应了采购文件需求,尽管采购需求高于普通家具,也充分体现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文)的规定。故没有充分理由怀疑**分分值设定存在偏高的问题。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于****年*月*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需求公示,公示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就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提交意见的方式:登录布洛湖北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公示期间,采购人未收到关于采购需求具有指向特定供应商及特定产品的意见。

  本项目于****年*月**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截止提交响应文件之前,下载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家,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四家,布洛湖北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未收到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意见。

  根据本项目需求公示期情况,以及项目采购过程中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有四家,均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也进一步证明,本项目采购文件没有指向特定潜在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问题,也没有阻挠、限制潜在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本项目应该按照正常程序继续完成后续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枝江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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