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2025-10-10
安徽/滁州 变更澄清
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安徽/滁州-2025-10-10 00:00:00

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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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①项目负责人本科学历年龄**周岁以下,具有二级及以上物业管理员(职业技能证书的;②项目负责人具有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经理人(物业管理方向)证书;③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保安员(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四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的;

事实依据:项目的评审条件(业绩、信用等级及荣誉等)、人员证书的设置应该与项目的实际规模、人员配置数量、项目实际情况相适应。本项目规模较小(总预算才**万/年,服务人数***人、办公楼***层,总服务面积才******),服务内容也是最基础的保洁及保安服务,并无任何复杂与特殊之处。

但该项目招标文件资信评审细则设置较高,明显是某单位控标所为。一个兼职做门卫的项目经理居然要求具备五个证,不仅需要本科学历,还需要二级技师证?职业经理证?二级保安员证、四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上述种种不合理证书的组合,明显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来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规定。

持有三级物业管理员证基本完成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岗位专业技能认定,可以从事项目经理岗位,根本不需要再设置职业经理认证书,多次一举。门岗、车辆停放管理的工作,普通的保安员完全可以胜任建议修改为①项目负责人年龄**周岁以下,具有三级及以上物业管理员(职业技能证书的);②公安局颁发的保安员证书;③四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

回复*:设置项目负责人评审标准,基于项目实际需求设定,与项目规模相适应,不存在“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省级人社厅颁发的《职业经理人(物业管理方向)》证书,该证书为物业管理行业常见的职业能力认证,省级人社厅或其授权机构均有常态化培训与考核机制,具备广泛的可获得性。

现调整为:

*)项目负责人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 ** 周岁以下,具有三级及以上物业管理员职业技能证书的,得*分;

*)项目负责人具有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经理人(物业管理方向)证书的,得*分;

*)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三级及以上《保安员(师)或保卫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和四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得*分。

质疑事项*:其他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具有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每提供一人的;②具有二级保安员或保卫管理员证书的,得*分;一级保安员或保卫管理员证书的,得*分。本项最高*分。

事实依据:理由如上,普通安保服务内容(车辆停放与管理、门岗、日常巡查与人员登记工作)需要什么二级或一级保安员证或保卫管理员证书?明显为了控标而设置的条件,极其不合理。

建议修改为其他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具有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的;②具有公安局颁发保安员证。

回复:评分项是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均基于办公楼宇安保服务的安全需求设定,具备合规性、必要性,不存在 “控标”或“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现调整为:

*)具有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每提供一人的,得*分,最高得*分;

*)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三级及以上《保安员(师)或保卫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的,得*分。

质疑事项*:业绩:①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办公楼物业服务业绩(含在管、已履约完毕的业绩),每提供*个业绩得*分,最高得* 分。

②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具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办公楼物业服务业绩(含在管、已约完毕的业绩),每提供*个业绩得*分,最高得*分。业绩必须是在本单位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业绩。事实依据:这已非简单的“门槛过高”,而是精心设计、环环相扣的排斥性条款,其唯一目的就是为特定供应商铺平中标道路,赤裸裸地践踏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完全符合《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无关”及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情形!一个**多万的普通党政机关物业服务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实际需要提供两个办公楼业绩,要求实在过高。建议修改为:①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政府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物业服务项目业绩的(含在管、已约完毕的业绩),每提供*个业绩得*分,最高得*分。

回复:类似业绩作为评审加分标准,主要是从本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设置的业绩与项目所属行业及特点相适应,且为全国性不受地域限制,具有类似业绩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能够保证本项目的竞争性,符合相关规定。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企业荣誉:自****年*月*日以来(以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所管项目)被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树立示范、优秀、先进、文明等荣誉称号的,市级的得*分,省级及以上的得*分。不重复,不累计,以得分高的分值计分,本项最高得*分

事实依据:请代理机构与招标人自行看看企业荣誉的设置。第一个荣誉分区县级和地市级,到第二个荣誉就变成地市级和省级之分一个这么小的项目都层层卡关,设置这么高的条件?排斥潜在小企业是不是?第一个荣誉和第二个荣誉有什么区别,没有省级荣誉的企业就不配投这个地市级物业项目是不是?完全是为了恶意排斥其他企业而设置。

建议删除该荣誉。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回复:“企业荣誉”评分项的设置,基于项目服务质量需求,具备合理性、关联性,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设置的荣誉与项目所属行业及特点相适应,且为全国性,不受地域限制,具有类似荣誉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能够保证本项目的竞争性。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最新澄清招标文件。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标人名称: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招标人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西路**号

联系人:朱庆春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滁州长江商贸城*区*栋***室

联系人:王颖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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