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5-09-26 00:00:00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市监知运〔****〕***号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
****年*月**日
宁波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年)》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中小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转让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注册商标进行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二)补偿资金用于弥补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原则上以市级与区(县、市)级(以下简称“县级”)补偿资金共建区域风险池(以下简称“风险池”)模式开展相关业务。
(三)补偿资金来源于市级与县级财政资金,其中市级补偿资金政策期内总体额度不超过****万元。
(四)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五)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会同市财政部门统筹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设,明确风险池在组建、管理、运行以及终止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处理机制;
*.会同区(县、市)组建风险池;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补偿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编制年度市级补偿资金预算并报市财政局;
*.审批风险补偿申请和风险补偿核销结项等事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偿资金;
*.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六)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做好年度市级补偿资金预算审核工作;
*.根据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风险补偿审批意见,下达补偿资金;
*.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七)区(县、市)政府主要职责:
*.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共同组建风险池;
*.做好属地补偿资金的预算、运行和管理;
*.以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定合作银行,确定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最高金额、补偿限额;
*.审核风险补偿申报资料并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批,按审批意见拨付本级补偿资金;
*.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八)管理机构受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筹建风险池;
*.制定风险补偿资金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对合作银行质押贷款项目进行备案和形式审查;
*.对风险补偿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报县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
*.跟进诉讼及已补偿贷款项目的追偿情况,督促合作银行及时追偿、处置质物以及返还风险补偿资金等,并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配合做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承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三、基本条件
(九)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拥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专业团队;
*.具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从申请、放贷、贷后、质物处置、追偿等内部管理制度;
*.具有健全的激励考核机制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纳入补偿资金范围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放款日前五个工作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三年内无次级、可疑、损失三类不良信用记录且当前无逾期、欠息,企业资产负债率最高不超过**%;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未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及不存在可能影响资格的其他法律争议或风险。
(十一)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且不属于共有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且不属于共有商标;
*.知识产权处于有效状态,且未欠缴相关费用;
*.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四年;
*.出质人为知识产权权属证书记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四、风险池管理
(十二)风险池按以下流程组建:
*.县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共建风险池申请(申请表详见附件);
*.根据县级补偿资金安排情况,按照市与区(县、市)不超过*.*:*的比例确定市级补偿资金配比额度,市级给予每个区(县、市)配比最高不超过***万元。鼓励区(县、市)加大本级补偿资金安排力度,更好满足本区域企业融资需求;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风险池配比金额函告管理机构及相关县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应建立各风险池资金台账;
*.县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风险池合作银行名单以及对应的最高贷款金额、补偿限额报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补偿资金以风险池资金为限承担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损失本金部分。
风险补偿按比例分担,原则上风险池承担**%、合作银行承担**%。有其他机构参与的,可另行约定各自分担比例。
市县两级风险补偿按风险池配比比例分担,且不超过各自配比金额。
(十四)合作银行年度申请补偿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占该银行已备案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超过*%,或补偿金额达到其享有的补偿额度余额**%时,应当立即暂停该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已实际放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可继续按原协议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十五)管理机构管理费纳入年度市级补偿资金整体预算,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五、补偿资金运行
(十六)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协议、完成质押(质权)登记并发放贷款后,就质押贷款项目向管理机构备案。
(十七)同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贷款起止时间应当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期限内。
(十八)合作银行应对逾期的质押贷款启动催收程序,并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管理机构。
(十九)质押融资项目被列入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及以下,并进入诉讼程序且司法机关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合作银行可向管理机构及其他合作方提出补偿申请,补偿申请应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提出。
(二十)补偿申请经管理机构审查、所在区(县、市)审核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批后,市县两级按风险承担比例下达补偿资金。
市级补偿资金于次年初统一下达各区(县、市),县级补偿资金下达时间不得晚于市级。
(二十一)合作银行应当对出险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全额实施追偿,不得扣除风险池已补偿部分,并积极处置质物。以拍卖方式处置质物的,流拍三次则处置终结。质物处置终结前,银行应当保持质物的有效性。追偿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合作银行承担。
(二十二)对于追偿收回的资金,合作银行应及时按风险损失承担比例退回各方。市级补偿资金直接退回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定账户并上缴国库。县级补偿资金按区(县、市)要求退回。
(二十三)合作银行已按照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义务,仍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销,核销完成一个月内向管理机构提出核销结项申请。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初审,报县、市两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销结项。结项后合作银行追偿收回资金的,应按第(二十二)条规定退回。
六、监督管理
(二十四)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二十五)合作银行应当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备案上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若有追偿情况的,及时报送。管理机构按季度和年度向市县两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清单和风险池运行情况报告。有紧急或重大事项的,合作银行和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
(二十六)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于次年年初对各风险池进行绩效评价。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将适当调减该风险池的市级补偿资金配比额度。
(二十七)融资企业、合作银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挪用、挤占、不按规定退回风险补偿资金的,追回补偿资金,取消合作资格,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责任,按规定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二十八)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
共建风险池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 月 日
属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盖章) | 属地财政部门(盖章) | ||||
风险池运行绩效目标(*年总目标及分年度目标) | (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惠及企业数、项目数等,指标数量不低于*个) | ||||
风险池运行方案 | |||||
区(县、市)补偿资金金额 (万元) | 市级补偿资金申请金额(万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