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场地使用权转让项目-成都国际铁路港经济开发区绿色低碳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2025-10-10
四川/成都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青白江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场地使用权转让项目-成都国际铁路港经济开发区绿色低碳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四川/成都-2025-10-10 00:00:00

青白江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场地使用权转让项目*成都国际铁路港经济开发区绿色低碳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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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青白江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场地使用权转让项目*成都国际铁路港经济开发区绿色低碳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四川蓉欧瑞驰实业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或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本报告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结论,亦未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咨询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无。 *.咨询资料不完整的情形:无。 *.咨询时点至咨询报告日之间可能对咨询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无 *.本次咨询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咨询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无。 *.成都市青白江区域内的其他同类型项目的市场价格,可参照该项目执行; *.评估结论所述车辆类型为燃油双桥车,如车辆类型为电动双桥车,工程渣土消纳费用可下浮**%左右; *.本次评估结论所述消纳费用仅为消纳场场地费用,不含弃土平整、碾压、管理等其他工程费用; *.评估结论含税。 其它披露事项: *.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转让方对标的品质、数量及其他状况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交易结果和成交价格,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或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标的现场查看联系人:丁老师,联系方式:***********) *.标的挂牌价及成交价均为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成交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做调整。 *. 受让方按《土方填埋协议》约定付清合同价款,签订《场地移交确认书》,由转让方发出书面开工通知后,方可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土方填埋。 *. 受让方应在付清合同价款且收到转让方书面开工通知后,*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场地移交确认书》。自转让方发出书面开工通知之日起,直至受让方完成退场为止,由受让方全面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范围内的安全、环保等相关事宜并自行购买管理人员及车辆设施设备保障保险并向我司报备。期间发生的安全、环保有关的事故或事件,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如因此导致转让方需向任意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 受让方进场车辆必须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一证一点”)及交管部门颁发的运输许可证(“一车一证”),排放类型限定为工程渣土,且该工程渣土质量需符合第二类用地:(工业用地)筛选值限值要求,相关指标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执行,填埋施工按《**** ********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条的要求开展,配合项目施工单位分层压实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每层虚铺厚度不宜大于*****;回填可选用粉质黏土、灰土、粉煤灰、级配良好的砂土和碎石土,不应采用耕植土、杂填土、建筑垃圾、矿渣等材料。严禁回填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压泥泥饼、盾构废料(含处理前后)等有毒有害垃圾。入场前向转让方报备(排放证、运输许可证、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车辆信息表、加盖***印章的土壤检测报告),入场后必须到现场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未经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进场。 *. 受让方须按照场地地形图以及转让方指定的场地范围进行填埋,并自转让方发出书面开工通知之日起( ** )天(自然日)内完成所有土方的填埋工作,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原则上不延期(若**天内所填方量达**%以上确因项目需要可适当延期),因不可抗力或转让方要求导致受让方无法实施则时间顺延。 *. 受让方自行负责车辆冲洗等工作,要求对消纳场(点)出入口****米以内出现的撒漏乱倒建筑垃圾及时清理,负责场内车辆指挥、排水、配合现场人员指挥、按要求及时覆盖(使用****目/***平方厘米的防尘网),定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填埋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材料、机械、人工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转让方、受让方双方根据实际填埋的车次进行结算,实际填埋车次不得低于总车次的**%(确因项目施工情况有调整的以转让方书面通知为准),每车次单价为油车价格基准价,回填过程中有电车消纳的按每车次单价下浮**%进行计价。若消纳车次达**%,实际结算金额=实际油车运输车次×每车次单价+实际电车运输车次×每车次单价×**%。若消纳车次低于**%,则按总车次的**%进行结算,实际结算金额=实际油车运输车次×每车次单价+(*****实际油车运输车次)×每车次单价×**%。受让方完成填埋任务或规定时间到期后,按照上述规则进行费用结算。完成最终结算后,转让方、受让方双方根据交易价款及结算价款的差额进行多退少补。 **. 转让方有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号)、《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对填埋材料进行取样抽检,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 其余详见《土方填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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