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2025-10-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义乌市北苑中学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诚德佳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万东路**号滨江和城三期
被投诉人*:义乌市北苑中学
地址:义乌市机场路与拥军路交叉口
被投诉人*:义乌新纪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义乌市望道路***号*楼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创智慧教育科技(义乌)有限公司所提供制造商相关强制性产品生产资质已暂停。中标供应商创智慧教育科技(义乌)有限公司虚假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谋取中标成果。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被投诉人义乌市北苑中学辩称:
*、本次采购清单中的教师演示电源(仅高压)、多功能电源模块、岛式电源、学生电源(仅高压)、教师演示电源、学生电源经查询市场监管总局下达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年修订),以上几项产品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
*、本次采购清单中的智能彩色液晶显示屏为学生供电摇臂上用于显示电压、电流数值及通风、开关情况的小型屏幕,其尺寸为*英寸,工作额定电压为*.**(极限工作电压*.**),连接在内置**电源线路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下达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说明“*.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设备、电焊机、防爆电气,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智能彩色液晶显示屏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
综上,我单位在第一时间就投诉书所列问题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调查,本次采购清单中的教师演示电源(仅高压)、多功能电源模块、岛式电源、学生电源(仅高压)、教师演示电源、学生电源及智能彩色液晶显示屏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故不存在“中标供应商创智慧教育科技(义乌)有限公司所提供制造商相关强制性产品生产资质已暂停”一事。经查询中标供应商创智慧教育科技(义乌)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都符合中小企业标准,中标供应商创智慧教育科技(义乌)有限公司未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被投诉人义乌新纪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本次采购清单中的教师演示电源(仅高压)、多功能电源模块、岛式电源、学生电源(仅高压)、教师演示电源、学生电源经查询市场监管总局下达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年修订),以上几项产品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
*、本次采购清单中的智能彩色液晶显示屏为学生供电摇臂上用于显示电压、电流数值及通风、开关情况的小型屏幕,其尺寸为*英寸,工作额定电压为*.**(极限工作电压*.**),连接在内置**电源线路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下达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说明“*.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设备、电焊机、防爆电气,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智能彩色液晶显示屏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
综上,我单位会同义乌市北苑中学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就投诉书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本次采购清单中的教师演示电源(仅高压)、多功能电源模块、岛式电源、学生电源(仅高压)、教师演示电源、学生电源及智能彩色液晶显示屏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经查询中标供应商创智慧教育科技(义乌)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都符合中小企业标准,中标供应商创智慧教育科技(义乌)有限公司未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投诉处理阶段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出具了相关产品合法合规的依据;
*、经咨询市场监管部门,亦未有认定违规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 ****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质疑人于****年*月*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质疑函。质疑事项为:中标供应商创智慧教育科技(义乌)有限公司所提供制造商相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该项目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被投诉人答辩相关意见合法有据。故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本机关难以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处理时间:****年**月*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义乌市财政局
*、联 系 人:龚女士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